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0年12月23日,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6日,公示期为13日;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以设立反馈邮箱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