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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诚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7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公司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3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等)……
5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6新增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8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
月内又买入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9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10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11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已删除
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12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13第二十四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14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核对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上市公司服务平台发出的 《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中对于离任人员股份解锁数据的记载是否准确无误。发现有误的,须在收到《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当日下午删除
2: 00 之前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登记结算公司更正,并与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联络人取得电话联系。 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15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删除
16第三十五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注:因本规则增减条款,此后条款的序号自动顺延。

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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