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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诚药业:《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7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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