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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7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

补充协议(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水务”、“公司”或“乙方”)于2021年1月5日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宁市住建局”或“甲方”)签订了《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行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核算及支付方式等问题,为公司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在该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核算与结算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弥补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营期间的成本。

一、 事项概述

2021年1月5日,南宁市住建局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公司签订了《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三)》,就《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和《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中,新建和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的起始时间、污水处理出水标准等未尽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行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核算及支付方式等问题。

二、 本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明确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期限。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有关规定,乙方新建、改建、扩建

污水处理设施自通水试运行至环保验收合格的期限(以下简称“试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第二条 乙方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营期限内污水处理服务费自行承担;自环保验收合格当月作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起始月,甲乙双方按照补充协议(二)第三条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结算和支付方式,及时、足额结算和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第三条 乙方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营期限内,污水处理出水标准达到该污水处理设施原设计出水标准要求,甲乙双方按照补充协议(二)第三条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以乙方实际处理的污水处理量结算和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乙方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自完成环保验收当月作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起始月,甲乙双方按照补充协议(二)第三条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结算和支付方式,及时、足额结算和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已通水试运行的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营期限内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结算和支付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第五条 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超过十二个月未完成环保验收的,超期调试阶段至环保验收合格期间,乙方污水处理出水标准达到该污水处理设施原设计出水标准要求,甲方按照补充协议(二)第三条约定的污水处理运营费用成本(仅包含人工成本、电费成本、药剂成本、污泥处理费成本),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情形除外。

三、审议程序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为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事项,没有对原协议产生实质性变更,且不涉及具体的交易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行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核算及支付方式等问题,为公司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在该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核算与结算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弥补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营期间的成本。

五、风险提示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由当地政府按结算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标准按月向公司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但受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环节和审批程序的影响,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存在未能及时结算的风险,可能导致应收账款的增加。

六、备查文件

《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三)》

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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