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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节能: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7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披露了《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9-003)。现将上述诉讼事项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就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院”)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建”或“原告”)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纠纷案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8)鄂01民初3822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2009年9月22日湖北工建、武汉院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于2019年1月17日解除;

(二)武汉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工建支付工程款10872949.03元;

(三)武汉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工建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10872949.0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湖北工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492元,由原告湖北工建承担203454元,武汉院承担87O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鉴于以上情况,武汉院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将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武汉院将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结果及其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1民初3822号);

特此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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