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签署《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科技”)、周新基先生签署《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的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求。补充协议内容遵循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拟与新宙邦、九九久科技、周新基先生签署《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