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2 号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及其补充更正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与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采购六水氯化钴,合同金额为160,016,000元,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8.20%,后因国际市场钴价格持续单边下跌,双方协商决定不再继续执行该合同。你公司董事长刘泽刚同时担任天津茂联董事长,上述采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6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