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苏州天孚永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是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董事会已履行了相关审议和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收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价格根据苏中资评报字(2020)第9110号评估报告和苏公S[2020]A466号审计报告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收购的部分交易对方与公司构成关联方,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4人投了赞成票,本次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耿慧敏:
徐飞: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