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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房产及相关债权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6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房产及相关债权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房产及相关债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鼎”)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扬州市汶河南路1号房产及相关债权,挂牌价格不低于9,535.29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房产及相关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

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接到汇鸿中鼎通知,汇鸿中鼎与受让方扬州市旺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旺源”)已收到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成交确认书(项目序号:CQJY-1010172020112727800),根据成交确认书,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汇鸿中鼎将其持有的扬州市汶河南路1号房产及相关债权通过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程序转让给扬州旺源。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及付款情况

(一)合同情况

1、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

受让方(乙方):扬州市旺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永玉

2、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扬州市汶河南路1号房产及相关债权

3、转让价格

房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捌仟陆佰伍拾万元整,(小写)?8650万元整;应收债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玖佰万元整,(小写)900万元整。总金额:(人民币)?9550万元整(大写:玖仟伍佰伍拾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

4、价款支付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选择使用分期付款支付方式。

(1)乙方分别于2021年1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整(大写:

贰仟万元整),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整(大写:叁仟万元整),2021年3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4550万元整(大写:肆仟伍佰伍拾万元整),上述三笔款项均划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指定交易结算账户。

(2)乙方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人民币)?107400元整(大写:壹拾万柒仟肆佰元整)于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划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指定交易结算账户,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955万元整(大写:玖佰伍拾伍万元整)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5、过户税费

房屋交易过户产生税费由甲、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6、转让标的交付与租金收取

(1)上述应收债权自甲方收到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的应收债权交易价款之日起转移给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向房屋承租方主张。

(2)甲、乙双方定于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即乙方领取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之日)正式交付房屋,交付时双方签订交接单,交接单一式两份。

(3)自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发证之日(以新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起,乙方有权向该房屋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仍按甲方与承租人之间原租赁合同的标准执行,届时双方应共同书面通知承租人。

7、违约责任

(1)双方商定,有下列情形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

③与他人串通或者相互串通损害他方利益。

④隐瞒标的实际情况以提高售价。

⑤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必要证件资料和配合,致使他方无法履行合同。

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权属、授权材料,致使本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

(2)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①违约方应按约定标的成交价20%的数额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②乙方逾期付款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收房的,经催告后仍不履约,应从逾期次日起按照房屋总价款日0.1%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③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另行照实赔偿。

(3)免责条款

若因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违约,甲方应立即退还所收定金和成交价款,本合同自动解除。

8、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3)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解除本合同。

9、其他约定

(1)双方对本合同条文已作详尽了解,对于所有条文之含义清楚明白无异议。

(2)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有效送达地址,如有变更,请及时书面告知双方,否则仍以本合同记载为准,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备案壹份。

(二)付款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乙方扬州旺源已根据约定支付首期交易价款2000万元至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进一步聚焦主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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