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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5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台酒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债务重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以下简称“兰行武威分行”) 于2015年8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该笔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为24,616,558.17元;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皇台”)与兰行武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该笔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逾期罚息为20,235,753.41元,上述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逾期罚息共计44,852,311.58元。2016年8月13日,上述贷款均已逾期。2020年12月30日,公司、日新皇台、甘肃华浩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华浩源”)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甘肃华浩源已自资产管理公司合法取得原兰行武威分行对公司及日新皇台的上述债权,三方对上述两笔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逾期罚息进行债务重组,三方同意公司及日新皇台以现金28,545,625.94元一次性清偿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余额、利息及逾期罚息。

我们认为本次债务重组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指标,降低公司负债,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债务重组事项。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靖忠、刘志军、王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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