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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隆股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5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1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

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深交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深交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与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约保证声明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作出的承诺能够有效履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深交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得利用追加承诺操纵股价;

(二)追加的承诺不得影响其已作出承诺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追加承诺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加承诺涉及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5%以上;

(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和持股情况、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违反承诺的违约条款以及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执行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通知公司董事会;追加承诺达到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加承诺申请表;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加承诺的公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追加承诺书面文件;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追加承诺经公司董事会对外公告后,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履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的内容应当言语清楚、易于理解、切实可行,不得出现歧义或误导性词语,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涉及延长减持期限的承诺,应当明确延长的起始时间、减持方式;涉及承诺减持数量的,应当明确承诺减持的数量及其占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对于涉及最低减持价格的追加承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确定最低减持价格;最低减持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说明其依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三)承诺应当明确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易于执行,便于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执行,如规定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所得全部或按一定比例上缴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等;

(四)涉及例外情形的,可以在承诺中明确说明。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追加股份限售承诺后,其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应当重新申请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暂未解除限售的股份须等原

承诺持有期限与追加承诺持有期限累计并到期后,方可申请解除限售。追加股份限售承诺中涉及增加已解除限售股份持有期限的,在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委托公司董事会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变更股份性质的手续。公司董事会完成变更股份性质手续后,应当立即到深交所备案,并于备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对外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本次追加承诺后变更股份性质后的股本结构。追加股份限售承诺中涉及延长尚未解除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的二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对已登记确认的公司董事会公告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直接变更或追加尚未解除限售股份限售期信息。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加承诺履行完毕后,可以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解除限售的手续,参照《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年度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或业绩快报计划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以下主体在前款所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

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第四十九条 前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股份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减持原因;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第五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实

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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