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同意聘任李江波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张耀平、袁敏 、李旺二0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