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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中国高科关于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5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30,100,00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0年12月31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或“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0)京01执4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公司因与张有明、王迈的投资协议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详见公司临2019-004号公告)。2019年9月,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0年1月2日,公司收到贸仲委送达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贸仲委作出终局裁决:裁决张有明、王迈应共同向公司支付人民币30,100,000元补偿款以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前述款项,张有明、王迈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详见公司临2020-001号公告)。

鉴于张有明、王迈未如期履行裁决,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北京一中院已受理该强制执行申请,决定立案执行(详见公司临2020-025号公告)。

2020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送达的(2020)京04民特301号《应诉通知书》以及《撤销仲裁裁决申

请书》,张有明、王迈申请撤销(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详见公司临2020-026号公告)。2020年6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四中院送达的(2020)京04民特301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四中院裁定驳回张有明、王迈前述关于撤销裁决的申请(详见公司2020-029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0)京01执4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执行人:张有明、王迈

(三)《执行裁定书》所载执行及裁定情况:

执行中,北京一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有明、王迈的商业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北京一中院已将扣划的款项共计329,655.7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并已向被执行人张有明、王迈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北京一中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于2016年度及2017年度对高科慕课(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在本次仲裁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公司共收到329,655.74元执行款项,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本案未来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前述最终影响金额均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

注并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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