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应急罚〔2020〕0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2020年7月7日至8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合成车间氨加热器142C(介质为甲醇、氨)的安全阀放空口为就地排放,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泸市应急责改〔2020〕支2021号),责令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12月11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该整改事项进行复查时,发现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整改,且未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整改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泸市应急现记〔2020〕支202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泸市应急责改〔2020〕支2021号)及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及《整改复查意见书》(泸市应急复查〔2020〕支2021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决定不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没有任何安全生产风险。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了上述事项的整改。
3.公司将按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对厂区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1.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作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在公司加强厂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有效规避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的原因是未按期完成整改且未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整改申请,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产品产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应急罚〔2020〕020号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