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31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义栋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为9,405,250,20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52,450,023股A股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9,352,800,178股。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803,882,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2.75%;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381,252,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8.23%;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22,62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5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81,407,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4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特别决议如下: | |||||||
议案1.《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6,644,044,775 | 97.651% | 159,837,351 | 2.349% | 0 | 0.000% | 通过 |
议案2.《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 6,645,356,775 | 97.670% | 158,525,351 | 2.330% | 0 | 0.000% | 通过 |
议案3.《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 6,645,356,775 | 97.670% | 158,525,351 | 2.330% | 0 | 0.000% | 通过 |
议案4.《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6,645,356,775 | 97.670% | 158,525,351 | 2.330% | 0 | 0.000% | 通过 |
如相关占比数据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内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
议案1.《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6,351,561,837 | 93.352% | 29,690,789 | 0.436% | 0 | 0.000% |
议案2.《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 6,351,561,837 | 93.352% | 29,690,789 | 0.436% | 0 | 0.000% |
议案3.《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 6,351,561,837 | 93.352% | 29,690,789 | 0.436% | 0 | 0.000% |
议案4.《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6,351,561,837 | 93.352% | 29,690,789 | 0.436% | 0 | 0.000% |
(3)外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
议案1.《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292,482,938 | 4.299% | 130,146,562 | 1.913% | 0 | 0.000% |
议案2.《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 293,794,938 | 4.318% | 128,834,562 | 1.894% | 0 | 0.000% |
议案3.《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 293,794,938 | 4.318% | 128,834,562 | 1.894% | 0 | 0.000% |
议案4.《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293,794,938 | 4.318% | 128,834,562 | 1.894% | 0 | 0.000% |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属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就上述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20年11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和孙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
议案1.《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490,450,308 | 7.208% | 29,690,789 | 0.436% | 0 | 0.000% |
议案2.《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 490,450,308 | 7.208% | 29,690,789 | 0.436% | 0 | 0.000% |
议案3.《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 490,450,308 | 7.208% | 29,690,789 | 0.436% | 0 | 0.000% |
议案4.《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490,450,308 | 7.208% | 29,690,789 | 0.436% | 0 | 0.000% |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