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公路”)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招商银行存贷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2021年-2023年在招商银行开展的存、贷款业务,主要是日常经营及资金管理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招商银行存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郑健龙、张立民、张志学、梁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