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1
关于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更新回复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9月28日下发的《关于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758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作为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中所要求申报会计师回复的相关问题已于2020年11月18日完成回复,并提交贵所审核。根据贵所《关于科创板申报及在审企业财务报告有效期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发行人更新了申报财务报告基准日至2020年9月30日,现将审核问询函中所要求申报会计师回复的相关问题一并更新。本次回复内容如下:
8-2-1-2
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 4
4.关于以非公允价格获得股份 ............................................................................................ 4
【发行人说明】 ...... 4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5
四、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5
16.关于关联方 ...................................................................................................................... 5
【发行人说明】 ...... 6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7
五、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8
17.关于收入 .......................................................................................................................... 8
17.2关于内外销收入 ....................................................................................................... 8
【发行人披露】 ...... 9
【发行人说明】 ...... 12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15
18.关于成本 ........................................................................................................................ 20
【发行人披露】 ...... 20
【发行人说明】 ...... 24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26
20.关于期间费用 ................................................................................................................ 28
20.1销售费用 ................................................................................................................. 28
【发行人说明】 ...... 28
20.2管理费用 ................................................................................................................. 32
【发行人说明】 ...... 32
20.3研发费用 ................................................................................................................. 35
【发行人说明】 ...... 35
20.4财务费用 ................................................................................................................. 42
【发行人说明】 ...... 42
20.5核查要求 ................................................................................................................. 44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44
21.关于政府补助 ................................................................................................................ 47
8-2-1-3【发行人说明】 ...... 48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50
22.关于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 .................................................................................... 50
【发行人说明】 ...... 51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54
23.关于应收账款 ................................................................................................................ 55
【发行人披露】 ...... 56
【发行人说明】 ...... 57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61
24.关于其他应收款 ............................................................................................................ 62
【发行人说明】 ...... 62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65
25.关于存货 ........................................................................................................................ 66
【发行人说明】 ...... 66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69
8-2-1-4
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4.关于以非公允价格获得股份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发行人进行增资,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袁擘、袁易、翟勇、沈强、范跃林、寰盈投资以及新股东科曼咨询、星火咨询以货币2,313万元按照
2.57元/股出资认购。报告期各期未见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
请发行人梳理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员工或非员工个人是否存在以非公允价格获得股份的情形,以及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首发问答的规定,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说明】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员工或非员工个人获得股份的情况如下:
1、 2018年11月,股权转让
因陈雅与陈斌原为朗润园合伙人,为梳理清晰持股结构,2018年11月12日,天和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朗润园将其持有的天和有限165.5914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雅,
10.0358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斌。
2016年5月,朗润园对发行人的增资价格为1.99元/注册资本,陈雅、陈斌入股朗润园时,支付金额除按照1.99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对价外,还支付了股权对价的1%作为朗润园管理费。
2018年11月21日,朗润园分别与陈雅、陈斌签署《关于包头天和磁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2019年6月,陈雅、陈斌从朗润园退伙,但资金尚未支付。2019年7月4日,朗润园分别与陈雅、陈斌签署《债务互抵协议书》,约定陈雅对应的股权转让对价由330万元调整为333.3万元,约定陈斌对应的股权转让对价由20万元调整为20.2万元,且朗润园与陈雅、陈斌一致同意抵销上述互负的债务。上述股权转让对价为2.01元/注册资本。
上述转让系将陈雅、陈斌通过朗润园的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不存在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义务的情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
2、 2019年3月,公司增资至18,700万元
2019年3月13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7,800万元增加至18,7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袁擘、袁易、翟勇、沈强、范跃林、寰盈投资以及新股东科曼咨询、星火咨询以货币2,313万元按照2.57元/股出资认购,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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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任职情况/股东情况 | 认购数量(万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1 | 星火咨询 | 外部机构股东 | 423.00 | 1,087.11 |
2 | 科曼咨询 | 员工持股平台 | 289.00 | 742.73 |
3 | 寰盈投资 | 员工持股平台 | 127.00 | 326.39 |
4 | 袁擘 | 实际控制人之一、经营部部长 | 23.00 | 59.11 |
5 | 范跃林 | 烧结二分厂厂长 | 10.00 | 25.70 |
6 | 翟勇 | 天之和总经理 | 10.00 | 25.70 |
7 | 沈强 | 机械加工分厂厂长 | 10.00 | 25.70 |
8 | 袁易 |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副总经理 | 8.00 | 20.56 |
合计 | 900.00 | 2,313.00 |
该次增资价格系基于公司2018年财务数据按照PE倍数13.42倍,发行人与增资方袁擘、袁易、翟勇、沈强、范跃林、寰盈投资、科曼咨询、星火咨询协商确定,增资价格相对公允,不存在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义务的情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本次增资不需计列股份支付费用。【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 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及缴款原始凭证和财务记录;
2、 访谈了上述股权转让、增资涉及的相关股东;
3、 查阅了上述股权转让、增资涉及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员工或非员工个人获得股份时,受让、增资价格公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均不涉及需计列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16.关于关联方
招股说明书披露,太原天之和科技有限公司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袁文杰控制的企业,于2018年6月注销;宁波江东华泰永磁材料有限公司是总经理陈雅控制的企业,于2008年停业,2020年3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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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关联方注销前的情况、注销的原因、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说明】
一、 报告期内关联方注销前的情况、注销的原因、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1、 太原天之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天之和”)
(1) 报告期内关联方注销前的情况、注销的原因、资产处置情况
太原天之和于2014年7月设立,设立后一直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2018年1月25日,股东太原天和决定解散太原天之和,并于2018年1月26日开始对太原天之和进行清算。根据《注销清算报告》,截至清算基准日,太原天之和无资产、债权债务及欠税,不涉及资产处置。太原天之和于2018年4月18日完成税务注销,于2018年6月完成工商注销。
太原天之和注销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太原天之和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396802981B |
住所 | 太原高新区创业街11号601室 |
法定代表人 | 袁擘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 |
实收资本 | 3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网络工程技术服务;工业自动化和新材料技术的研发、咨询、服务和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房屋租赁;计算机软件及硬件、蓄电池、发电机、安防产品、教学仪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煤矿机电产品、办公用品及耗材、有限通讯器材、机房设备及配件的销售 |
营业期限 | 2014年7月17日至2034年7月16日 |
登记机关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太原天之和已就注销事项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清算程序、税务注销程序及工商注销程序,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无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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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宁波江东华泰永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华泰”)
(1) 报告期内关联方注销前的情况、注销的原因、资产处置情况
江东华泰于2004年4月设立,拟在宁波从事磁材配套加工业务,后因战略调整,拟注销江东华泰。江东华泰于2008年12月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于2020年3月被强制注销,注销前江东华泰已处于吊销状态,无资产、人员,亦无实际经营业务,不涉及资产处置。根据江东华泰的工商登记资料,前述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江东华泰注销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宁波江东华泰永磁材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4MA2GFW6B23 |
住所 | 白鹤新村538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雅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
实收资本 | 5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永磁材料的研究、批发、零售、制造、加工(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 |
营业期限 | 2004年4月12日至2015年3月20日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江东华泰注销前已处于吊销状态,无实际经营业务,2020年3月被强制注销,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自2017年1月至注销前,江东华泰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江东华泰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二、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 查阅太原天之和工商登记资料、清算资料,江东华泰的工商登记资料;
2、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银行流水;
3、 访谈太原天之和、江东华泰原负责人;
4、 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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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布栏等网站;
5、 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进行了调查;
6、 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进行访谈;
7、 查阅5%以上法人股东、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8、 取得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主要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公开信息查询及现场走访。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 太原天之和、江东华泰注销不涉及资产处置情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2、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五、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17.关于收入
17.2关于内外销收入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内销收入占比分别为78.3%、77.63%、73.28%、69.73%,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21.70%、22.37%、26.72%、30.27%。
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各期内对境内外主要客户销售收入的变化对收入波动的影响;(2)报告期各期境外销售的主要分布区域,相关区域收入如存在大幅波动的,相关波动原因;(3)报告期内各类产品境内外销售的价格、数量、差异原因。
请发行人说明:(1)针对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说明与发行人稀土产品出口相关的贸易政策、进口国的贸易政策、关税政策等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截止目前,新冠疫情是否对发行人2020年的境外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就相关事项完善重大事项提示的信息披露;(3)报告期各期及报告期后是否发生退换货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金额、会计处理等。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1)分别对报告期各期境内外销售和主要客户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核查方法的核查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2)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物流运输记录、发货验收单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等的具体核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相匹配;(3)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收入确认政策、获取相应收入确认单据后确认收入,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收入的情形,请说明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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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披露】
一、 报告期各期内对境内外主要客户销售收入的变化对收入波动的影响
1、 境内客户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2020年1-9月 | 1 | 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10,870.46 | 14.22 |
2 | 宁波市信泰科技有限公司 | 5,276.00 | 6.90 | |
3 | 宁波鑫霖磁业有限公司 | 3,459.09 | 4.52 | |
4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中型电机分公司 | 3,227.64 | 4.22 | |
5 | 宁波美固力磁电有限公司 | 2,448.45 | 3.20 | |
合计 | 25,281.64 | 33.06 | ||
2019年度 | 1 | 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10,044.87 | 11.27 |
2 | 宁波市信泰科技有限公司 | 6,310.63 | 7.08 | |
3 | 深圳市东升磁业有限公司 | 4,289.16 | 4.81 | |
4 | 北京金鼎兴成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2,830.38 | 3.18 | |
5 | 宁波美固力磁电有限公司 | 2,612.76 | 2.93 | |
合计 | 26,087.80 | 29.27 | ||
2018年度 | 1 | 包头市浩宇博远实业有限公司 | 5,575.10 | 6.72 |
2 | 沈阳中航机电三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4,230.85 | 5.10 | |
3 | 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4,026.58 | 4.86 | |
4 | 深圳市东升磁业有限公司 | 3,745.74 | 4.52 | |
5 | 宁波美固力磁电有限公司 | 2,287.66 | 2.76 | |
合计 | 19,865.93 | 23.96 | ||
2017年度 | 1 | 包头市浩宇博远实业有限公司 | 5,685.94 | 7.33 |
2 | 潍坊九天强磁有限公司 | 2,591.39 | 3.34 | |
3 | 宁波鑫霖磁业有限公司 | 2,414.56 | 3.11 | |
4 | 沈阳中航机电三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2,262.56 | 2.92 | |
5 | 北京金鼎兴成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2,082.19 | 2.68 | |
合计 | 15,036.64 | 19.38 |
注1: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包括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南昌海立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海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公司境内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15,036.64万元、19,865.93万元、26,087.80万元和25,281.64万元,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38%、23.96%、29.27%和33.06%,收入规模和客户集中度逐年提高,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与节能家电领域的大客户上海海立合作关系日益加深,销售规模逐年增长;另一方面,得益于下游消费电子领域的发展,公司毛坯客户宁波市信泰科技有限公司等采购规模逐渐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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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境外客户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2020年1-9月 | 1 | Brose | 6,919.76 | 9.05 |
2 | Bosch | 4,091.99 | 5.35 | |
3 | Siemens | 2,989.09 | 3.91 | |
4 | Premium Sound Solutions | 1,583.57 | 2.07 | |
5 | OHAMA CORPORATION | 988.90 | 1.29 | |
合计 | 16,573.31 | 21.67 | ||
2019年度 | 1 | Brose | 11,377.77 | 12.77 |
2 | Siemens | 5,761.39 | 6.47 | |
3 | Bosch | 1,905.57 | 2.14 | |
4 | Premium Sound Solutions | 1,602.47 | 1.80 | |
5 | 现代电梯 | 688.89 | 0.77 | |
合计 | 21,336.09 | 23.95 | ||
2018年度 | 1 | Brose | 8,594.51 | 10.37 |
2 | Siemens | 4,447.32 | 5.36 | |
3 | Bosch | 2,802.19 | 3.38 | |
4 | 现代电梯 | 742.08 | 0.90 | |
5 | JAPAN MAGNETS.Inc. | 649.73 | 0.78 | |
合计 | 17,235.83 | 20.79 | ||
2017年度 | 1 | Siemens | 8,953.97 | 11.54 |
2 | Brose | 3,437.12 | 4.43 | |
3 | Bosch | 1,658.33 | 2.14 | |
4 | 现代电梯 | 666.42 | 0.86 | |
5 | JAPAN MAGNETS.Inc. | 546.12 | 0.70 | |
合计 | 15,261.96 | 19.67 |
注1:Brose指Brose Fahrzeugteile GmbH&Co.KG。注2:Bosch包括Bosch Group,由 Robert Bosch Gmbh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包括BhP-CC BIaichach、DCRO-CC DCRO-Blaj CC、BueP Buehl Plant、RBHM-ED BoschEnergy and Bodysystems Kft.。
注3:Premium Sound Solutions包括Premium Sound Solutions和PSS Belgium NV。注4:Siemens包括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Siemens Wind Power GmbH&Co.KG、Siemens Gamesa Renewable Energy A/S。
注5:现代电梯指HYUNDAI ELEVATOR CO.LTD.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公司境外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15,261.96万元、17,235.83万元、21,336.09万元和16,573.31万元,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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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分别为19.67%、20.79%、23.95%和21.67%,收入规模和客户集中度逐年提高,主要原因系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领域的客户订单逐步释放,销售规模逐年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对境内外主要客户的销售规模增长是公司收入总规模增长的主要原因。
二、 报告期各期境外销售的主要分布区域,相关区域收入如存在大幅波动的,相关波动原因
1、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主要分布区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外销收入比例 (%) | 金额 | 占外销收入比例 (%) | 金额 | 占外销收入比例 (%) | 金额 | 占外销收入比例 (%) | |
欧洲 | 14,355.22 | 78.89 | 19,719.09 | 82.85 | 16,550.57 | 89.27 | 15,000.77 | 89.54 |
其中:德国 | 9,059.20 | 49.78 | 12,423.08 | 52.19 | 13,657.44 | 73.67 | 4,018.22 | 23.99 |
亚洲 | 2,000.71 | 10.99 | 2,036.82 | 8.56 | 1,801.95 | 9.72 | 1,723.94 | 10.29 |
其中:日本 | 945.52 | 5.20 | 935.11 | 3.93 | 939.53 | 5.07 | 705.54 | 4.21 |
美洲 | 1,841.30 | 10.12 | 2,046.07 | 8.60 | 186.92 | 1.01 | 27.79 | 0.17 |
其中:美国 | 259.36 | 1.43 | 446.46 | 1.88 | 186.92 | 1.01 | 27.79 | 0.17 |
外销合计 | 18,197.23 | 100.00 | 23,801.97 | 100.00 | 18,539.44 | 100.00 | 16,752.50 | 100.00 |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公司境外销售区域整体较为稳定,均以欧洲为主,不存在大幅波动情形。
三、 报告期内各类产品境内外销售的价格、数量、差异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境内外销售的价格和数量其如下:
类别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钕铁硼-内销 | 收入(万元) | 55,853.72 | 61,586.73 | 58,450.82 | 56,899.89 |
销量(吨) | 2,709.11 | 3,144.58 | 3,098.45 | 3,353.23 | |
单价(万元/吨) | 20.62 | 19.59 | 18.86 | 16.97 | |
钕铁硼-外销 | 收入(万元) | 18,140.75 | 23,745.44 | 18,480.19 | 16,693.42 |
销量(吨) | 785.61 | 851.96 | 552.78 | 721.39 | |
单价(万元/吨) | 23.09 | 27.87 | 33.43 | 23.14 | |
钐钴-内销 | 收入(万元) | 2,405.86 | 3,697.21 | 5,888.10 | 3,531.46 |
销量(吨) | 101.02 | 139.35 | 158.96 | 119.07 | |
单价(万元/吨) | 23.82 | 26.53 | 37.04 | 29.66 | |
钐钴-外销 | 收入(万元) | 56.48 | 56.53 | 59.25 | 59.08 |
销量(吨) | 1.12 | 0.45 | 0.32 | 0.74 | |
单价(万元/吨) | 50.58 | 125.62 | 185.16 | 7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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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公司钕铁硼产品内销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16.97万元/吨、18.86万元/吨、19.59万元/吨、20.62万元/吨,销售单价逐年增长,主要原因系内销业务产品结构变化,成品占比逐年上升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内销钕铁硼产品中成品占比逐年上升,成品销售单价高于毛坯销售单价,是公司钕铁硼产品内销平均销售单价逐年增长的主要因素。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公司钕铁硼产品外销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23.14万元/吨、33.43万元/吨、27.87万元/吨、23.09万元/吨,销售单价有所波动,外销产品以成品为主,销售单价主要受原材料价格和下游应用领域影响,2018年平均销售单价较2017年提高了44.47%,主要原因一方面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相应在2018年度提高了产品的销售单价,另一方面为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领域的收入占比上升,与风力发电领域相比,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领域对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等综合性能要求较高,销售价格相对较高;2019年度和2020年上半年,镨钕金属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下半年镨钕金属价格上扬,但原材料价格传导到产品销售价格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公司平均销售单价亦相应降低。
报告期内,公司钐钴产品主要在境内销售且以毛坯为主,境外销售金额较小,价格波动无规律性。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公司钐钴产品内销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29.66万元/吨、37.04万元/吨、26.53万元/吨、23.82万元/吨,销售单价主要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单价的波动的趋势与原材料波动趋势基本一致。
【发行人说明】
一、 针对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说明与发行人稀土产品出口相关的贸易政策、进口国的贸易政策、关税政策等是否发生不利变化;截止目前,新冠疫情是否对发行人2020年的境外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就相关事项完善重大事项提示的信息披露
1、 针对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说明与发行人稀土产品出口相关的贸易政策、进口国的贸易政策、关税政策等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境外销售区域集中在欧洲(销售范围包括德国、匈牙利、丹麦、等),少量在亚洲(销售范围包括日本等)、美洲(销售范围包括美国、墨西哥等)。
发行人产品在我国海关履行报关程序后,通常不存在出口方面的法律障碍,影响产品出口的主要因素取决于产品进口国/地区的贸易政策,包括其是否设置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或者其他贸易壁垒。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或者已与中国签署互利贸易协定,产品主要进口国政府对发行人出口的产品无特殊贸易限制和关税条款。
中国与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如德国等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政策和关税政策相对稳定,报告期内未发生不利变化。
综上,报告期初至本回复出具日,中国与发行人主要境外销售国家或地区的稀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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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出口相关的贸易政策、发行人产品主要境外进口国的贸易政策、关税政策等均未发生不利变化。
2、 截止目前,新冠疫情是否对发行人2020年的境外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就相关事项完善重大事项提示的信息披露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关于复工复产、物流与人流管理等疫情防控政策。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范围已波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多个行业,多国已采取紧急措施,公司的客户、供应商等合作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自2020年2月起,由于境外疫情蔓延,境外客户需求放缓,报关及物流时间也有所延长,对公司境外销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但由于公司销售以境内为主,同时海外客户也随着疫情趋稳已陆续恢复生产,目前境外疫情对公司整体销售收入影响不大。
2020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616.64万元,同比下降4.26%;境外销售实现收入10,433.79万元,同比下降34.42%。就上半年情况来看,新冠疫情对公司境外销售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自2020年7月以来,随着海外客户陆续恢复生产,订单需求逐步反弹,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6,457.91万元,同比上涨12.32%;境外销售实现收入18,197.23万元,同比下降14.68%。公司出口规模上升较快,新冠疫情对公司境外销售造成的影响逐渐降低。
2020年初,全国多地相继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各行业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司下游各应用领域市场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很多下游应用领域市场增长不及预期。公司部分产品出口至境外,由于后续疫情在境外全面爆发,部分国家对其境内企业实施停工放假措施,给公司带来了延迟交货或订单减少导致的业绩下滑风险。公司按照当地政府指示,妥善处理并合理安排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目前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与销售。2020年1-9月,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76,457.91万元,同比上涨12.32%,未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从经营情况看,疫情期间下游应用领域市场波动尚未对发行人业绩增长产生较大影响。若境外新冠疫情短期仍无法好转或者境内新冠疫情二次爆发,下游应用领域市场不能完全恢复正常发展,公司未来收入和业绩存在一定下滑风险。
二、 报告期各期及报告期后是否发生退换货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金额、会计处理等
报告期内,由于产品运输过程损坏、客户项目取消或者缩减规模、客户生产计划改变、更换型号等原因,公司发出商品存在少量退换货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换货(万元) | 624.93 | 544.87 | 1,142.70 | 1,006.45 |
退货(万元) | 37.03 | 242.99 | 108.85 | 18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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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合计(万元) | 661.96 | 787.86 | 1,251.55 | 1,189.74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76,456.80 | 89,085.91 | 82,878.36 | 77,183.84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0.87% | 0.88% | 1.51% | 1.54% |
由上可知,报告期各期,公司发生的退换货对应的收入分别为1,189.74万元、1,251.55万元、787.67万元和661.96万元,且绝大部分均为换货,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4%、1.51%、0.88%和0.87%,整体占销售额的比重较小。
2020年10月和11月,公司共发生退货16.64万元,发生换货104.87万元,金额较小。
公司发生销售退回,收到退回的商品时,清点数量,检查性能、规格后,办理退货入库。财务将退回的商品从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并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应交税费-销项税 红字
借:发出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发生换货的主要原因为运输过程中磕碰导致的掉角、裂纹等,客户要求更换同性能、规格的产品,公司在收到客户发回的产品后,清点数量,检查掉角、裂纹等换货原因,审批后置换仓库中同性能、规格的产品,财务将收回的产品按原发出商品出库价值转回库存商品,将置换发出的产品按库存商品库存价值转为发出商品,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收回产品的价值)贷:发出商品(收回产品的价值)
借:发出商品(发出产品的价值)
贷:库存商品(发出产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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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 分别对报告期各期境内外销售和主要客户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核查方法的核查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一)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 检查了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标的,发货运输约定,验收条款,回款约定等;
2、 针对收入确认时点相关的原始单据,抽查了内销客户对账验收单和和外销客户出口报关单、提单、到岸客户签收单、客户领用明细表等原始单据,报告期2017年至2020年1-9月内销客户对账验收单抽查比例分别为98.03%、95.29%、100%、100%,外销客户我们抽查了出口报关单、提单、到岸客户签收单、客户领用明细表抽查比例为
79.79%、95.27%、100%、100%;
3、 获取了公司银行流水,抽查客户银行回款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报告期2017年至2020年1-9月抽查比例为94.17%、90.11%、90.87%、91.49%;
4、 通过查询客户的工商资料等程序,确认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了解报告期主要客户的变动情况,对新增及重要客户背景信息进行核查,检查双方签订的重大销售合同,了解双方的合同执行情况等信息;
5、 获取了公司销售收入明细表,根据产品结构对销售收入按照内外销,钕铁硼、钐钴,毛坯、成品进行分析;
6、 通过抽样方法选取样本对境内外客户实施了函证程序,并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
报告期各期内销收入及客户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销售收入 | 发函金额 | 发函占比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回函占比 |
A | B | C=B/A | D | E=D/B | |
2020年1-9月 | 58,259.57 | 50,209.25 | 86.18% | 46,981.60 | 93.57% |
2019年度 | 65,299.55 | 61,440.18 | 94.09% | 60,856.87 | 99.05% |
2018年度 | 64,366.20 | 60,341.17 | 93.75% | 59,843.02 | 99.17% |
2017年度 | 60,858.67 | 56,749.44 | 93.25% | 5,3116.02 | 93.60% |
期间 | 应收账款余额 | 发函金额 | 发函占比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回函占比 |
A | B | C=B/A | D | E=D/B | |
2020.09.30 | 32,158.33 | 29,887.72 | 92.94% | 28,308.25 | 94.72% |
2019.12.31 | 24,955.95 | 23,828.65 | 95.48% | 22,651.05 | 95.06% |
2018.12.31 | 23,291.51 | 22,225.77 | 95.42% | 20,834.47 | 93.74% |
2017.12.31 | 21,565.84 | 20,246.14 | 93.88% | 17,865.60 | 88.24% |
注:内销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对内销收入未回函的客户,执行了函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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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及客户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销售收入 | 发函金额 | 发函占比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回函占比 |
A | B | C=B/A | D | E=D/B | |
2020年1-9月 | 18,197.23 | 16,250.20 | 89.30% | 16,250.20 | 100.00% |
2019年度 | 23,801.97 | 22,903.68 | 96.23% | 22,903.68 | 100.00% |
2018年度 | 18,539.44 | 17,866.28 | 96.37% | 17,866.28 | 100.00% |
2017年度 | 16,752.50 | 15,919.14 | 95.03% | 15,919.14 | 100.00% |
期间 | 应收账款余额 | 发函金额 | 发函占比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回函占比 |
A | B | C=B/A | D | E=D/B | |
2020.09.30 | 6,483.07 | 5,524.55 | 85.21% | 5,524.55 | 100.00% |
2019.12.31 | 2,700.89 | 2,440.38 | 90.35% | 2,440.38 | 100.00% |
2018.12.31 | 2,350.72 | 2,205.21 | 93.81% | 2,205.21 | 100.00% |
2017.12.31 | 2,933.26 | 2,826.05 | 96.35% | 2,826.05 | 100.00% |
7、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申报会计师会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通过抽样方法选取样本对境内外客户实施实地走访,对客户规模、双方的交易背景、合作关系等进行访谈并书面确认,2020年4月,申报会计师对2019年度新增规模较大的客户进行了视频访谈,报告期内累计走访的客户在报告期各期实现的收入占发行人当期境内外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内销收入金额 | 58,259.57 | 65,299.55 | 64,366.20 | 60,858.67 |
访谈客户数量 | 40 | |||
访谈客户销售金额 | 43,766.35 | 52,958.44 | 47,585.27 | 39,560.25 |
访谈比例 | 75.12% | 81.10% | 73.93% | 65.00% |
外销收入金额 | 18,197.23 | 23,801.97 | 18,539.44 | 16,752.50 |
访谈客户数量 | 4 | |||
访谈客户销售金额 | 15,577.85 | 20,644.35 | 15,844.02 | 14,047.51 |
访谈比例 | 85.61% | 86.73% | 85.46% | 83.85% |
8、 在公司财务人员的陪同下,在联网状态下从中国电子口岸网站查看发行人的出口报关信息,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导出报告期内的出口退税明细表,并与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检查。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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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物流运输记录、发货验收单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等的具体核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相匹配
(一)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 海关出口数据核查
取得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将海关出口数据与外销收入进行比对分析,比对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出口报关金额(A) | 外销收入金额(B) | 时间差异(C=A-B) |
2020年1-9月 | 17,518.38 | 18,197.23 | -678.85 |
2019年度 | 26,613.12 | 23,801.97 | 2,811.15 |
2018年度 | 18,531.00 | 18,539.44 | -8.44 |
2017年度 | 16,208.10 | 16,752.50 | -544.40 |
报告期各期海关出口数据与外销收入差异的主要原因系部分收入确认时点与报关时点存在差异,境外部分合同约定以到岸客户验收或领用为风险报酬转移时点或控制权转移时点,导致公司外销收入金额与出口报关金额在当期存在时间差异。
2、 外销收入与出口退税金额匹配性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适用“免抵退税”政策,2017年初至2018年8月适用的退税率水平为17%,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适用的退税率水平为16%,2019年7月至今适用的退税率水平为13%。
我们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导出出口退税明细表,并与外销收入进行匹配性检查。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退税情况与境外销售规模的勾稽关系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计算公式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外销收入金额 | A | 18,197.23 | 23,801.97 | 18,539.44 | 16,752.50 |
上期报关本期确认收入 | B | 4,633.00 | 1,596.40 | 1,676.26 | 2,045.75 |
本期报关未确认收入 | C | 3,954.15 | 4,407.55 | 1,667.82 | 1,501.35 |
出口报关金额 | D=A-B+C | 17,518.38 | 26,613.12 | 18,531.00 | 16,208.10 |
上期出口报关本期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金额 | E | 13,460.42 | 9,067.79 | 2,956.81 | 2,115.37 |
本期出口报关未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金额 | F | 13,766.85 | 13,460.42 | 9,067.79 | 2,95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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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计算公式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本期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金额 | G=D+E-F | 17,211.95 | 22,220.49 | 12,420.03 | 15,366.66 |
本期免抵退税额 | H | 2,274.33 | 3,568.98 | 2,111.40 | 2,612.33 |
增值税免抵退税退税率测算 | I=H/G | 13.21% | 16.06% | 17.00% | 17.00% |
出口退税率 | J | 13%、16% | 16%、17% | 17% | 17% |
本期免抵税额 | K | 724.77 | 1,463.22 | 748.79 | 232.00 |
本期应退税额 | L=H-K | 1,549.56 | 2,105.76 | 1,362.61 | 2,380.33 |
本期实际收到退税额 | M | 1,549.56 | 2,105.76 | 1,362.61 | 2,380.33 |
差异 | N=L-M | 0.00 | 0.00 | 0.00 | 0.00 |
3、 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
通过抽样方法选取样本对境内客户实施了函证程序,报告期内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应收账款余额 | 发函金额 | 发函占比 | 回函可 确认金额D | 回函占比 |
A | B | C=B/A | E=D/B | ||
2020年1-9月 | 6,483.07 | 5,524.55 | 85.21% | 5,524.55 | 100.00% |
2019年度 | 2,700.89 | 2,440.38 | 90.35% | 2,440.38 | 100.00% |
2018年度 | 2,350.72 | 2,205.21 | 93.81% | 2,205.21 | 100.00% |
2017年度 | 2,933.26 | 2,826.05 | 96.35% | 2,826.05 | 100.00% |
4、 物流运输、发货验收单据核查
1)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物流供应商签订的业务合同、运费对账单,与发行人账面记录的运费金额进行对比,以判断销售运费的真实性;2)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运费金额与发货重量进行分析,判断发行人运费金额与发货重量的匹配性及单位运费的波动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单位:万元,吨,万元/吨
地区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
运费金额 | 运输重量 | 平均单价 | 运费金额 | 运输重量 | 平均单价 | |
境内运输 | 412.66 | 3,114.75 | 0.13 | 574.71 | 3,968.35 | 0.14 |
境外运输 | 157.68 | 626.53 | 0.25 | 216.11 | 561.58 | 0.38 |
合计 | 570.34 | 3,741.28 | 0.15 | 790.82 | 4,529.93 | 0.17 |
(续上表)
地区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运费金额 | 运输重量 | 平均单价 | 运费金额 | 运输重量 | 平均单价 | |
境内运输 | 533.80 | 3,181.13 | 0.17 | 678.95 | 3,510.23 | 0.19 |
境外运输 | 235.18 | 588.57 | 0.40 | 480.48 | 805.61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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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768.98 | 3,769.70 | 0.20 | 1,159.43 | 4,315.84 | 0.27 |
注:境内运输包括内销中由发行人承担的运费和外销中CIF、DAP、DDP、FOB报关方式公司运至港口的运费;境外运输为外销中CIF、DAP、DDP报关方式公司承担的离港后运费。
2017年公司运费较高,主要系境内运输单价较高,境外运输主要采用空运相对较多所致;2018年开始,公司境外空运逐步减少,境内运输单价下降,导致运费下降较多。
3)对发行人运输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析性复核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判断公司销售收入与销售运费的匹配性:
公司 | 地区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金力永磁 | 江西赣州 | 0.44% | 0.40% | 0.52% |
正海磁材 | 山东烟台 | 0.80% | 1.02% | 0.87% |
宁波韵升 | 浙江宁波 | 0.36% | 0.42% | 0.49% |
中科三环 | 北京 | 0.81% | 0.93% | 0.78% |
大地熊 | 安徽合肥 | 0.62% | 0.70% | 0.80% |
英洛华 | 浙江东阳 | 0.55% | 0.60% | 0.54% |
平均值 | - | 0.60% | 0.68% | 0.67% |
发行人 | 内蒙古包头 | 0.89% | 0.93% | 1.49% |
公司运输费占收入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公司地处西部地区,境内客户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运输距离较远;境外客户主要集中在欧洲。2017年度公司运输费占收入比例较高,主要原因系外销空运方式较多,2018年开始公司减少了空运,降低了运输费占收入比例。
4)检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部分对账单、报关单、提单、物流单据、客户签收单等单据,核查了单据中的产品数量、金额、客户名称等信息并与发行人销售订单、收入记账凭证及销售明细表中数据进行比对;
5)对运输公司执行了函证程序,以确认运费的准确性。
5、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核查
获取发行人关于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的说明,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到发行人的境外客户信誉良好,发行人未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物流运输记录、发货验收单据等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相匹配。
三、 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收入确认政策、获取相应收入确认单据后确认收入,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收入的情形,请说明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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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 评估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政策,获取并查阅公司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针对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了解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执行细节测试,针对公司收入确认的相关证据,抽查了内销收入的客户对账验收单,外销收入相关的出口报关单、提单、到岸客户签收单、客户领用明细表等;2017年至2020年1-9月内销客户对账验收单抽查比例分别为98.03%、95.29%、100%和100%,出口报关单、提单、到岸客户签收单、客户领用明细表抽查比例分别为79.79%、95.27%、100%和100%;
3、 执行截止性测试,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收入确认单据,确认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严格按照收入确认政策、获取相应收入确认单据后确认收入,不存在提前或推迟收入的情形。
18.关于成本
招股说明书披露,最近三年发行人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87.29%、87.65%、87.18%,较同行业上市公司较高,主要原因系:公司销售的产品毛坯占比较高,同行业上市公司均以成品为主。
请发行人披露:(1)分毛坯和成品分别披露成本构成以及单位成本构成;(2)分毛坯和成品分别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进行成本构成占比的比较,并分析差异原因。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生产人员的数量、平均薪酬,平均薪酬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2)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数量与产品销售数量、库存数量之间的勾稽关系;(3)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的金额与产品销售金额、库存金额之间的勾稽关系。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成本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披露】
一、 分毛坯和成品分别披露成本构成以及单位成本构成
1、 报告期内,毛坯和成品的成本构成及单位成本构成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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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毛坯
单位:万元
营业成本因素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材料成本 | 25,547.30 | 94.73 | 36,539.16 | 93.95 | 38,674.53 | 93.65 | 37,486.90 | 92.85 |
直接人工成本 | 283.67 | 1.05 | 509.88 | 1.31 | 576.58 | 1.40 | 581.79 | 1.44 |
制造费用 | 1,137.59 | 4.22 | 1,843.39 | 4.74 | 2,047.41 | 4.95 | 2,302.81 | 5.71 |
合计 | 26,968.56 | 100.00 | 38,892.43 | 100.00 | 41,298.52 | 100.00 | 40,371.50 | 100.00 |
销售数量(吨) | 1,827.90 | —— | 2,656.59 | —— | 2,729.24 | —— | 3,034.84 | —— |
单位成本(万元/吨) | 14.75 | —— | 14.64 | —— | 15.13 | —— | 13.30 | —— |
(2) 成品
单位:万元
营业成本因素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材料成本 | 28,734.25 | 83.01 | 24,857.63 | 78.84 | 20,176.46 | 78.07 | 17,059.70 | 77.12 |
直接人工成本 | 1,506.45 | 4.35 | 1,715.19 | 5.44 | 1,529.97 | 5.92 | 1,287.44 | 5.82 |
制造费用 | 4,373.22 | 12.63 | 4,956.39 | 15.72 | 4,137.63 | 16.01 | 3,773.84 | 17.06 |
合计 | 34,613.92 | 100.00 | 31,529.21 | 100.00 | 25,844.06 | 100.00 | 22,120.98 | 100.00 |
销售数量(吨) | 1,768.96 | —— | 1,479.75 | —— | 1,081.27 | —— | 1,159.60 | —— |
单位成本(万元/吨) | 19.57 | —— | 21.31 | —— | 23.90 | —— | 19.08 | —— |
报告期内毛坯、成品成本构成以材料成本为主,成本构成整体波动较小。
二、 分毛坯和成品分别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进行成本构成占比的比较,并分析差异原因
1、 毛坯
由于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无相似业务,未见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相关数据,无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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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构成占比进行比较分析。
公司报告期内毛坯成本构成以直接材料为主,占比均在90%以上,并且2017年至2020年1-9月材料成本占比逐年上升。公司毛坯生产工艺技术经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随着自动化设备的增加,在逐步减少生产环节所需人员数量,从而降低了直接人工的占比,同时公司生产设备的产能利用率较高,生产效率较高,随着毛坯产量的增加,摊薄了制造费用成本,从而降低了制造费用的占比。
2、 成品
1)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金力永磁 | 78.40% | 77.64% | 74.15% |
正海磁材 | 74.72% | 71.64% | 63.50% |
宁波韵升 | 58.50% | 58.86% | 58.54% |
中科三环 | 61.59% | 61.99% | 61.40% |
英洛华 | 75.30% | 75.68% | 70.51% |
大地熊 | 76.18% | 77.22% | 78.14% |
平均值 | 70.78% | 70.51% | 67.71% |
发行人 | 78.84% | 78.07% | 77.12% |
注: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以稀土永磁材料口径进行对比)。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对比,公司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较高,主要原因系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结构存在差异。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钕铁硼成品产品主要应用领域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相似产品 | 主要应用领域收入占比(2019年度) |
金力永磁 | 钕铁硼磁钢 | 风力发电(52.45%)、节能变频空调(25.89%) |
正海磁材 | 钕铁硼永磁材料及组件 | EPS(36%)、节能空调(26%)、新能源汽车(15%)、风力发电(13%)、节能电梯(8%)、消费电子(3%) |
宁波韵升 | 钕铁硼 | 主要应用于移动智能终端、电机、机械硬盘、声学等应用领域 |
中科三环 | 磁材产品 | 主要应用于计算机、家电、风电、通讯、医疗、汽车等领域 |
英洛华 | 钕铁硼 | 新能源汽车(20%)、IT类产品(20%)、扬声器(30%),另外还有在智能家电、风电等方面的一些应用 |
大地熊 | 烧结钕铁硼磁体 | 汽车工业(27.27%)、工业电机(50.22%)、消费类电子(18.04%)、其他(4.47%) |
天和磁材 | 钕铁硼-成品 | 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45.81%)、节能家电(25.41%)、风力发电(17.61%)、智能制造(4.29%) |
注:数据取自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等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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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应用领域的差异导致产品的大小、形状差异较大,毛坯产品转化为成品的损耗率差异较大,如风力发电、节能家电领域产品体积较大、形状规则,毛坯产品转化为成品的损耗率较低,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消费电子领域产品体积较小且形状不规则,毛坯产品转化为成品的损耗率较高。同行业可比公司由于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差异导致产品成本结构存在一定差异。
2)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人工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金力永磁 | 8.99% | 9.33% | 9.30% |
正海磁材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宁波韵升 | 11.50% | 11.55% | 12.77% |
中科三环 | 11.97% | 11.99% | 12.28% |
英洛华 | 7.41% | 7.43% | 8.83% |
大地熊 | 5.97% | 4.74% | 4.75% |
平均值 | 9.17% | 9.01% | 9.59% |
发行人 | 5.44% | 5.92% | 5.82% |
注: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资料(以稀土永磁材料口径进行对比)。
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人工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对比,公司人工成本占比较低,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影响有,一方面,各公司所处地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差异;另一方面,公司在多年持续研发大量投入的基础上,生产工艺技术逐步完善,例如通过多年努力研发出全自动成型压机,实现一次成型,不再需要等静压工序进行二次压制,同时可实现自动加料、自动取块、自动码料功能,较好地控制了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人员数量,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将直接人工成本控制在较低水平。
3)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制造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金力永磁 | 12.61% | 13.03% | 16.55% |
正海磁材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宁波韵升 | 30.00% | 29.59% | 28.69% |
中科三环 | 26.44% | 26.02% | 26.32% |
英洛华 | 17.29% | 16.89% | 20.66% |
大地熊 | 17.85% | 18.04% | 17.10% |
平均值 | 20.84% | 20.71% | 21.86% |
本公司 | 15.72% | 16.01% | 17.06% |
注: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资料(以稀土永磁材料口径进行对比);金力永磁、中科三环制造费用占比中包含了其他支出。
如2、1)表所示,同行业可比公司由于产品结构的差异,导致制造费用占比有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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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异,对比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公司制造费用占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首先,公司关键生产设备有较大比例为自制设备,成本较低,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相对较低;其次,各公司所处地域电费相比,包头地区电费较低,降低了制造费用;第三,公司在多年持续研发大量投入的基础上,生产工艺技术逐步完善,生产效率逐渐提高,摊薄了制造费用成本,逐步降低了制造费用的占比。【发行人说明】
一、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生产人员的数量、平均薪酬,平均薪酬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1、 公司报告期各期生产人员数量及平均薪酬如下:
公司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人数 | 平均薪酬(万元/季度) | 人数 | 平均薪酬(万元/年) | 人数 | 平均薪酬(万元/年) | 人数 | 平均薪酬(万元/年) | |
发行人 | 806 | 4.71 | 691 | 7.38 | 737 | 6.16 | 836 | 5.38 |
由上表可知,2017至2019年度公司生产人员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平均薪酬总体上升,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在多年持续研发大量投入的基础上,生产工艺技术逐步完善,优化生产工序,较好的控制了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人员数量,同时提高了生产人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随着生产人数的降低,员工单位产量提升,平均薪酬随之上升。
2、 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数据如下所示:
公司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人数 | 平均薪酬(万元/年) | 人数 | 平均薪酬(万元/年) | 人数 | 平均薪酬(万元/年) | ||
金力永磁 | 1,734 | 6.63 | 1,593 | 5.80 | 1,142 | 5.12 | |
正海磁材 | 1,201 | 未披露 | 1,217 | 未披露 | 1,145 | 未披露 | |
宁波韵升 | 2,367 | 6.81 | 2,498 | 6.38 | 2,251 | 6.05 | |
中科三环 | 3,651 | 10.61 | 3,951 | 10.13 | 3,869 | 9.54 | |
英洛华 | 2,144 | 8.26 | 2,033 | 7.16 | 2,508 | 5.22 | |
大地熊 | 467 | 4.73 | 未披露 | 未披露 | 373 | 3.72 | |
平均值 | 1,927 | 7.41 | 2,258 | 7.37 | 1,881 | 5.93 | |
发行人 | 691 | 7.38 | 737 | 6.16 | 836 | 5.38 |
注: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开披露的生产人员数量及人工成本,2020年一季度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相关数据,另外正海磁材、大地熊未披露的数据公司在计算平均薪酬平均值时已剔除。
对比可知,报告期内公司生产人员的平均薪酬略低于行业平均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系相比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设立城市的工资水平,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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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地区人员平均薪酬较低,导致生产人员平均薪酬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二、 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数量与产品销售数量、库存数量之间的勾稽关系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稀土金属和纯铁,稀土金属主要包括镨钕、钕、镝铁、铽等。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数量与产品销售数量、库存数量如下:
单位:吨
项目 | 计算公式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材料期初 | A | 356.37 | 277.25 | 142.34 | 119.00 |
材料采购 | B | 4,416.17 | 5,147.54 | 4,389.17 | 4,882.25 |
其中:镨钕 | 1,063.20 | 1,147.00 | 979.46 | 1,002.00 | |
钕 | 181.00 | 141.00 | 132.00 | 13.50 | |
镝铁 | 53.00 | 45.00 | 41.15 | 51.25 | |
铽 | 5.80 | 7.18 | 5.61 | 5.15 | |
钴 | 113.00 | 134.00 | 117.75 | 104.00 | |
纯铁 | 2,581.90 | 3,108.08 | 2,516.66 | 2,375.69 | |
铸片 | 0.00 | 0.00 | 122.44 | 894.00 | |
材料期末 | C | 268.89 | 356.37 | 277.25 | 142.34 |
回收料再利用数量 | D | 126.50 | 310.12 | 276.40 | 302.00 |
材料总投入 | E=A+B-C+D | 4,630.15 | 5,378.54 | 4,530.66 | 5,160.91 |
其中:镨钕 | 1,017.67 | 1,130.46 | 946.81 | 996.43 | |
钕 | 184.77 | 153.97 | 113.94 | 7.02 | |
镝铁 | 50.64 | 46.61 | 42.96 | 47.10 | |
铽 | 7.19 | 7.31 | 4.56 | 4.60 | |
钴 | 106.26 | 133.06 | 118.64 | 101.40 | |
纯铁 | 2,728.08 | 3,037.12 | 2,434.8 | 2,384.10 | |
铸片 | 0.00 | 0.00 | 133.05 | 883.39 | |
在制增加 | F | 190.41 | 49.60 | -37.13 | 49.24 |
毛坯产量 | G | 4,207.08 | 5,058.07 | 4,228.94 | 4,753.81 |
产品产量 | H | 3,486.21 | 4,310.67 | 3,596.55 | 4,177.77 |
废料及损耗 | I=E-F-H | 953.53 | 1,018.27 | 971.24 | 933.90 |
产成品期初 | J | 639.90 | 465.57 | 679.53 | 696.19 |
产成品期末 | K | 529.25 | 639.90 | 465.57 | 679.53 |
产品销量 | L=H+J-K | 3,596.86 | 4,136.34 | 3,810.51 | 4,194.43 |
注:产成品期初、期末包含了库存商品和合同履约成本-发出商品的期初、期末。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公司材料采购、耗用与产品销售数量、库存数量之间勾稽,具有匹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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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的金额与产品销售金额、库存金额之间的勾稽关系
单位:万元
项目 | 计算公式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材料期初 | A | 5,687.52 | 4,714.52 | 2,411.86 | 803.23 |
材料采购 | B | 64,614.62 | 68,521.35 | 62,037.41 | 62,451.30 |
其中:镨钕 | 34,606.60 | 39,032.27 | 35,330.23 | 32,943.52 | |
钕 | 6,019.19 | 4,732.38 | 4,759.87 | 497.91 | |
镝铁 | 8,357.52 | 6,218.77 | 4,166.26 | 5,362.41 | |
铽 | 2,871.68 | 2,810.95 | 1,867.41 | 1,943.91 | |
钴 | 2,601.64 | 3,166.16 | 5,336.94 | 3,654.22 | |
纯铁 | 1,242.76 | 1,577.32 | 1,317.65 | 1,089.76 | |
铸片 | 0.00 | 0.00 | 1,638.29 | 10,953.24 | |
材料期末 | C | 7,739.79 | 5,687.52 | 4,714.52 | 2,411.86 |
材料总投入 | D=A+B-C | 62,562.35 | 67,548.35 | 59,734.75 | 60,842.67 |
其中:镨钕 | 32,297.80 | 38,634.04 | 34,193.39 | 32,659.53 | |
钕 | 6,123.49 | 5,193.28 | 4,144.35 | 258.95 | |
镝铁 | 7,916.74 | 6,291.25 | 4,355.60 | 4,955.67 | |
铽 | 3,378.76 | 2,760.92 | 1,543.43 | 1,711.80 | |
钴 | 2,429.29 | 3,140.50 | 5,423.06 | 3,486.64 | |
纯铁 | 1,311.33 | 1,550.72 | 1,274.99 | 1,084.63 | |
铸片 | 0.00 | 0.00 | 1,768.23 | 10,823.30 | |
人工成本 | E | 2,420.47 | 3,154.30 | 2,896.28 | 2,773.88 |
制造费用 | F | 7,786.04 | 9,559.48 | 8,151.78 | 8,711.65 |
委外加工费 | G | 1,575.97 | 1,882.74 | 1,240.55 | 1,211.40 |
在制品增加 | H | 6,527.83 | -243.11 | 277.88 | 3,427.90 |
研发耗用 | I | 2,284.67 | 2,857.89 | 3,653.22 | 1,570.55 |
毛坯产量 | J | 58,769.07 | 71,908.78 | 61,749.71 | 64,383.07 |
产品产量 | K | 62,736.86 | 73,499.05 | 63,609.69 | 64,348.38 |
废料 | L=D+E+F+G-H-I-K | 2,795.48 | 6,031.05 | 4,482.57 | 4,192.77 |
产成品期初 | M | 12,172.64 | 9,095.23 | 12,628.11 | 10,772.21 |
产成品期末 | N | 13,327.01 | 12,172.64 | 9,095.23 | 12,628.11 |
主营业务成本 | O=K+M-N | 61,582.48 | 70,421.64 | 67,142.57 | 62,492.48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金额与产品销售金额、库存金额之间具有勾稽关系。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成本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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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公司的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了解与采购、生产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查阅了公司工艺流程图,并实地查看生产车间,了解产品的生产过程,存货流转过程;
3、 获取了公司存货收发存明细表,结合抽查原材料采购合同、入库单、领用单,库存商品的入库单、出库单,发出商品的客户验收单或领用单,检查原材料采购和领用数量的真实性,产品销售发货数量的准确性,成本结转数量的完整性;
4、 获取生产人员的薪酬明细表,制造费用各项费用明细统计表,与财务账面进行核对,检查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的完整性;
5、 获取公司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表,并与财务记录进行核对,对外协加工费执行函证程序,检查委外加工费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 向公司了解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及方法,检查成本明细账及成本计算表,结合存货收发存记录,检查成本核算金额的准确性和成本结转金额的完整性;
7、 对报告期各期成本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并分析报告期各期产品成本结构波动情况;
8、 结合收入截止性测试结果对成本结转执行了截止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成本跨期确认问题;
9、 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分析发行人成本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的合理性。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 公司完整记录了材料采购、生产领用、完工入库等生产流程中的材料数量,并且准确的核算了材料成本金额;
2、 公司完整统计了生产人员人数和工作量,并准确的核算了人工成本;
3、 公司完整统计了制造费用各项支出,并将制造费用合理分摊进产品;
4、 公司营业成本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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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关于期间费用
20.1销售费用
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1,955.86万元、1,644.29万元、1,812.09万元和
386.30万元公司销售费用主要由运输装卸费和职工薪酬构成。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的数量、平均薪酬,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2)发行人与客户关于运费承担方式的约定情况,运输费用的波动与产品销售情况的匹配性,运输费占收入比例与同行业企业的差异情况,报告期内与境外销售相关的海外运输费、保险费、报关及认证等费用金额及具体核算方式。
【发行人说明】
一、 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的数量、平均薪酬,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1、 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的数量、平均薪酬如下:
单位:人,万元,万元/人
期间 | 销售人员数量 | 薪酬总额 | 平均薪酬 |
2020年1-9月 | 28 | 437.47 | 15.62 |
2019年度 | 29 | 667.84 | 23.03 |
2018年度 | 29 | 531.03 | 18.31 |
2017年度 | 30 | 518.55 | 17.29 |
2、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
单位:人,万元/人
公司 | 地区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人数 | 平均薪酬 | 人数 | 平均薪酬 | 人数 | 平均薪酬 | ||
金力永磁 | 江西赣州 | 49 | 18.96 | 49 | 20.11 | 39 | 15.07 |
正海磁材 | 山东烟台 | 100 | 22.30 | 106 | 20.93 | 111 | 15.86 |
宁波韵升 | 浙江宁波 | 59 | 23.35 | 60 | 18.84 | 50 | 22.31 |
中科三环 | 北京 | 91 | 63.18 | 88 | 58.45 | 86 | 61.11 |
英洛华 | 浙江东阳 | 144 | 16.07 | 139 | 16.48 | 149 | 12.10 |
大地熊 | 安徽合肥 | 46 | 24.59 | 未披露 | —— | 47 | 19.69 |
平均值 | 82 | 28.08 | 88 | 26.96 | 80 | 24.36 | |
发行人 | 内蒙古包头 | 29 | 23.03 | 29 | 18.31 | 30 | 17.29 |
注:1、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摘自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数量=期末人员数量;
3、人均薪酬计算方式为销售费用职工薪酬除以销售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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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年1-9月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相关数据。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人员平均薪酬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是地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差异,另外,中科三环平均薪酬较高,拉高了平均值。报告期各期,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销售人员数量较少,主要原因为:一方面,公司销售区域较为集中,同时,主要客户较为稳定,相对较少的销售人员可以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公司人员总体规模较小,相应的销售人员数量较少,公司销售人员占员工总人数比例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销售人员数量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 | 销售人员数量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 | 销售人员数量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 | |
金力永磁 | 2.24 | 2.47 | 2.65 |
正海磁材 | 5.82 | 5.87 | 6.35 |
宁波韵升 | 1.81 | 1.76 | 1.65 |
中科三环 | 1.78 | 1.62 | 1.61 |
英洛华 | 4.27 | 4.51 | 4.38 |
大地熊 | 4.81 | —— | 5.82 |
平均值 | 3.45 | 3.24 | 3.75 |
天和磁材 | 2.84 | 2.59 | 3.59 |
注1:销售人员数量占比以年末口径统计;
注2:可比公司未公开披露2020年9月末员工分岗位人数。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由于目前公司规模较小,销售人员规模可以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
二、 发行人与客户关于运费承担方式的约定情况,运输费用的波动与产品销售情况的匹配性,运输费占收入比例与同行业企业的差异情况,报告期内与境外销售相关的海外运输费、保险费、报关及认证等费用金额及具体核算方式
1、 发行人与客户关于运费承担方式的约定情况
内外销 | 地区 | 运费承担方式 | ||
公司至客户的运费或报关模式 | 公司至港口 | 离港后 | ||
内销 | 包头当地及周边距离较近地区 | 客户自提,客户承担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除包头当地及周边距离较近的其他境内地区 | 发行人承担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外销 | 大陆境外地区,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 | EXW(工厂交货) | 客户承担 | 客户承担 |
FCA(货交承运人) | 客户承担 | 客户承担 | ||
FOB(船上交货) | 发行人承担 | 客户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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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销 | 地区 | 运费承担方式 | ||
公司至客户的运费或报关模式 | 公司至港口 | 离港后 | ||
台湾地区 |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发行人承担 | 发行人承担 | |
DDP(完税后交货) | 发行人承担 | 发行人承担 | ||
DAP(目的地交货) | 发行人承担 | 发行人承担 |
2、 运输费用的波动与产品销售情况的匹配性
单位:万元,吨,万元/吨
地区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
运费金额 | 运输重量 | 平均单价 | 运费金额 | 运输重量 | 平均单价 | |
境内运输 | 412.66 | 3,114.75 | 0.13 | 574.71 | 3,968.35 | 0.14 |
境外运输 | 157.68 | 626.53 | 0.25 | 216.11 | 561.58 | 0.38 |
合计 | 570.34 | 3,741.28 | 0.15 | 790.82 | 4,529.93 | 0.17 |
(续上表)
地区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运费金额 | 运输重量 | 平均单价 | 运费金额 | 运输重量 | 平均单价 | |
境内运输 | 533.80 | 3,181.13 | 0.17 | 678.95 | 3,510.23 | 0.19 |
境外运输 | 235.18 | 588.57 | 0.40 | 480.48 | 805.61 | 0.60 |
合计 | 768.98 | 3,769.70 | 0.20 | 1,159.43 | 4,315.84 | 0.27 |
注:境内运输包括内销中由发行人承担的运费和外销中CIF、DAP、DDP、FOB报关方式公司运至港口的运费;境外运输为外销中CIF、DAP、DDP报关方式公司承担的离港后运费。
报告期内公司运输费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吨
区域及运输方式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运费 金额 | 运输量 | 运费 金额 | 运输量 | 运费 金额 | 运输量 | 运费 金额 | 运输量 | |
境内运输 | 412.66 | 3,114.75 | 574.71 | 3,968.35 | 533.80 | 3,181.13 | 678.95 | 3,510.23 |
汽运 | 351.56 | 2,899.90 | 463.34 | 3,483.80 | 442.76 | 2,758.86 | 580.97 | 3,257.06 |
空运 | 55.87 | 199.04 | 104.03 | 425.21 | 55.08 | 202.44 | 72.06 | 156.75 |
铁路 | 5.23 | 15.81 | 7.34 | 59.34 | 35.96 | 219.83 | 25.92 | 96.42 |
境外运输 | 157.68 | 626.53 | 216.11 | 571.20 | 235.18 | 588.57 | 480.48 | 805.61 |
空运 | 75.79 | 30.79 | 93.83 | 31.83 | 121.57 | 48.10 | 340.65 | 131.45 |
海运 | 79.63 | 589.76 | 72.62 | 390.02 | 89.66 | 460.71 | 139.43 | 673.59 |
铁路 | 2.27 | 5.98 | 49.66 | 149.35 | 23.95 | 79.76 | 0.40 | 0.57 |
合计 | 570.35 | 3,741.28 | 790.82 | 4,539.55 | 768.98 | 3,769.70 | 1,159.43 | 4,315.83 |
报告期各期中2017年公司运费较高,主要原因,一方面,境内运输中运输量最高
8-2-1-31
的汽运2017年运输单价较高;另一方面,境外运输中运费单价较高的空运运输量相对较多。公司为降低运费,2018年开始,一方面,经商谈将境内运输汽运单价下降;另一方面,减少境外运输空运运输量,更多采用运费单价较低的海运、铁路方式。
3、 运输费占收入比例与同行业企业的差异情况
公司 | 地区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金力永磁 | 江西赣州 | 0.44% | 0.40% | 0.52% |
正海磁材 | 山东烟台 | 0.80% | 1.02% | 0.87% |
宁波韵升 | 浙江宁波 | 0.36% | 0.42% | 0.49% |
中科三环 | 北京 | 0.81% | 0.93% | 0.78% |
英洛华 | 浙江东阳 | 0.55% | 0.60% | 0.54% |
大地熊 | 安徽合肥 | 0.62% | 0.70% | 0.80% |
平均值 | 0.60% | 0.68% | 0.67% | |
发行人 | 内蒙古包头 | 0.89% | 0.93% | 1.49% |
公司运输费占收入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公司地处西部地区,境内客户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运输距离较远;境外客户主要集中在欧洲。2017年度公司运输费占收入比例较高,2018年开始运输费占收入比例下降,主要原因,一方面,境内运输中运输量最高的汽运2017年运输单价较高;另一方面,境外运输中运费单价较高的空运运输量相对较多。公司为降低运费,2018年开始,一方面,经商谈将境内运输汽运单价下降;另一方面,减少境外运输空运运输量,更多采用运费单价较低的海运、铁路方式。
4、 报告期内与境外销售相关的海外运输费、保险费、报关及认证等费用金额及具体核算方式
境外销售相关的海外运输费、保险费、报关及认证等费用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运输费 | 121.49 | 178.60 | 201.41 | 450.20 |
港杂费 | 36.19 | 37.51 | 33.77 | 30.28 |
运输装卸费合计 | 157.68 | 216.11 | 235.18 | 480.48 |
保险费 | 1.01 | 6.39 | 3.63 | 3.75 |
合计 | 158.69 | 222.50 | 238.81 | 484.23 |
注:报告期内,公司无认证费用。
具体核算方式:
公司运输费、港杂费等费用发生时:
借:销售费用-运输装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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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付账款公司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0.2管理费用
报告期各期,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2,669.97万元、2,817.54万元、3,080.25万元和
723.87万元。公司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为公司人员规模相对较小,职工薪酬支出较低。同时,公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折旧摊销费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管理人员数量与人均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有,请分析原因;(2)钕铁硼永磁材料行业固定资产投入较大,发行人固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但产能达到所称5,000吨第一梯队的原因。
【发行人说明】
一、 报告期各期管理人员数量与人均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有,请分析原因
1、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人员数量、平均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人,万元/人
公司 | 地区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人数 | 人均 薪酬 | 人数 | 人均 薪酬 | 人数 | 人均 薪酬 | ||
金力永磁 | 江西赣州 | 128 | 25.10 | 114 | 25.50 | 97 | 23.57 |
正海磁材 | 山东烟台 | 133 | 24.09 | 145 | 24.25 | 132 | 5.88 |
宁波韵升 | 浙江宁波 | 650 | 14.77 | 633 | 15.92 | 548 | 19.58 |
中科三环 | 北京 | 437 | 38.15 | 431 | 35.81 | 393 | 38.13 |
英洛华 | 浙江东阳 | 517 | 14.54 | 458 | 16.80 | 462 | 15.62 |
大地熊 | 安徽合肥 | 206 | 8.10 | —— | —— | 169 | 9.57 |
平均值 | - | 345 | 20.79 | 356 | 23.66 | 300 | 18.73 |
发行人 | 内蒙古包头 | 83 | 16.35 | 82 | 15.12 | 84 | 11.96 |
注:1、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摘自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
2、金力永磁2017度管理人员数量取自招股说明书行政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数量,大地熊2019年度管理人员数量取自招股说明书管理及其他人员数量,其他均取自年度报告行政人员和财务人员数量;
3、报告期各期管理人员数量=期末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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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均薪酬计算方式为管理费用职工薪酬除以管理人员人数;
5、2020年1-9月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相关数据。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管理人员平均薪酬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由于地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差异。
公司管理人员人数较可比公司少,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发行人公司规模较小,且生产地集中,数量较少的管理人员可以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如英洛华、正海磁材、宁波韵升除钕铁硼业务外,还涉及电机等其他业务,且下属子公司较多,对管理人员的需求数量相对较多。
2、 公司管理人员占员工总人数比例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管理人员数量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 | 管理人员数量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 | 管理人员数量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 | |
金力永磁 | 5.85 | 5.75 | 6.60 |
正海磁材 | 7.75 | 8.02 | 7.56 |
宁波韵升 | 19.89 | 18.52 | 18.13 |
中科三环 | 8.54 | 7.95 | 7.37 |
英洛华 | 15.31 | 14.85 | 13.57 |
大地熊 | 21.55 | - | 20.94 |
平均值 | 13.15 | 11.02 | 12.36 |
天和磁材 | 9.08 | 8.50 | 7.74 |
注1:管理人员数量占比以年末口径统计;
注2:可比公司未公开披露2020年9月末岗位员工人数。
二、 钕铁硼永磁材料行业固定资产投入较大,发行人固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但产能达到所称5,000吨第一梯队的原因
1、 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小,但产能达到5,000吨第一梯队的主要原因如下:
(1) 公司机器设备中有较大比例为自制设备,成本较低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之和具备设备制造能力,能够以较低成本制造出公司生产环节的部分核心设备,如生产的气流磨设备可以在生产出相同性能产品的情况下大幅度减少重稀土用量,生产的全自动成型压机,可以实现一次成型,不再需要等静压工序进行二次压制,同时可以实现自动加料、自动取块、自动码料功能,在压制过程中通过开发的高精度模具、粉体改性、压制程序的优化,可以实现减少生产工序、减少耗材,同时提高了产品尺寸精度及合格率,节约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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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设备单位成本与外购成本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自制设备单位成本 | 外购设备成本 |
烧结炉 | 54.54 | 70-83 |
真空速凝炉 | 118.06 | 192.12 |
全自动磁场成型压机 | 44.83 | 61.50 |
气流磨 | 50.14 | 162.00 |
注:烧结炉和气流磨外购设备成本为公司向供应商询价价格如上表所示,自制设备的单位造价与外购设备相比成本较低,且公司核心设备的自制率较高,因此,公司能够实现在相对较小固定资产投入的情况下实现较高的产能。
(2) 公司产能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以2019年度产能对比,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吨
公司 | 机器设备原值(万元) | 毛坯产能(吨) |
金力永磁 | 35,369.18 | 8,800.00 |
正海磁材 | 58,996.36 | 6,300.00 |
宁波韵升 | 65,353.94 | 10,000.00 |
英洛华 | 50,018.01 | 6,500.00 |
中科三环 | 129,845.99 | 18,000.00 |
大地熊 | 20,559.69 | 2,200.00 |
发行人 | 22,994.50 | 5,500.00 |
注:产能数据来自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或市场公开资料,机器设备原值数据来自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招股说明书。如上表所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除大地熊外,其他公司的产能均高于公司,相应的固定资产投入也高于公司。
(3) 同行业可比公司单位产能投入的机器设备价值波动较大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除钕铁硼永磁材料制造外,正海磁材还涉及新能源汽车电机驱动系统、英洛华还涉及电机系列和装备制造业务、宁波韵升还涉及伺服电机业务,因此上述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与公司可比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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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公司与金力永磁、中科三环、大地熊单位产能与机器设备原值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万元/吨
公司 | 机器设备原值 | 产能 | 单位产能机器设备投入比 |
金力永磁 | 35,369.18 | 8,800.00 | 4.02 |
中科三环 | 129,845.99 | 18,000.00 | 7.21 |
大地熊 | 20,559.69 | 2,200.00 | 9.35 |
发行人 | 22,994.50 | 5,500.00 | 4.18 |
如上表所示,同行业上市公司由于设备、产品类型和自制工序的差异导致单位产能机器设备投入比差异较大,公司单位产能投入的机器设备落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区间,与金力永磁比较接近。
20.3研发费用
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3,198.32万元、5,398.62万元、4,523.88万元和1,352.86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2018年起,发行人研发费用中的材料费用大幅提高。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对于研发领料核算的内部制度,生产领料与研发领料如何区分;(2)2018年起,发行人为提升生产工艺、改进生产稳定性以及降低生产的不合格率,进行了较多的研发项目。请具体说明2018年、2019年材料费领用对应的研发项目及相关金额,发行人如何合理区分生产活动及研发活动;(3)发行人材料费用占研发费用的比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请详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的核算范围和人数,研发人员数量与人均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5)研发人员的具体界定标准,是否存在与生产人员混同的情形,是否存在研发人员同时参加非研发工作的情况;(6)是否存在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发行人说明】
一、 发行人对于研发领料核算的内部制度,生产领料与研发领料如何区分
公司制定有《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对公司研发项目的计划、立项、评审与考核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研究所为公司研究与开发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司各类科研技术研发项目,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实施、结题验收、项目的登记与管理、研究成果开发及知识产权管理。财务部负责根据相关项目资料进行核算和付款,参与研发项目的立项评审及结题验收工作。
在研发过程中,财务部按照《资金运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费用预算及项目成本控制。研发费用按项目分类建账,按项目分别核算。
公司按照研发项目归集与研发相关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用及其他费用,在归集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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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时考虑费用或支出是否与研发活动相关,明确区分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或成本,通过用友财务软件系统对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进行归集,具体如下: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订单导向型生产模式,即根据客户订单制订生产计划,确定产品设计方案及物料清单,各生产工序按照生产计划对应的物料清单领料,进行物料成本核算。公司研发项目根据研发过程中的物料需求编制领料申请单并领取物料,按研发项目进行归集和核算。公司生产领料和研发领料分别按照生产订单号和研发项目号进行独立核算,区分清晰。
(一)研发领料的过程
1、公司制定研发计划,形成若干研发项目,研发人员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制作研发领料单据,填写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研发项目编号等信息,并作为仓库人员发料和研发人员领料的依据;
2、领料单据确认后,由研发项目实施部门发起领料流程,并由仓库管理员核对后发料;
3、研发领料人员根据研发领料单据进行领料,并核对发料实物与研发领料单据发料信息的一致性,无误后将物料领出;
4、财务部门各月末根据当月研发领料单据核算各个研发项目材料耗用情况。
(二)生产领料过程
1、公司制定生产计划,并将制定的生产计划分解成若干生产订单,ERP系统会根据生产订单关联的物料清单触发生成生产领料单,并作为仓库人员发料和车间人员领料的依据。
2、生产订单确认后,由物料需求部门发起领料流程,并由仓库管理员核对后发料。
3、车间领料人员根据生产领料单进行领料,并核对发料实物与生产领料单发料信息的一致性,无误后将物料领出。
4、财务部门各月末根据当月生产领料单核算生产领料情况。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领用原材料均系根据研发实际需求发生。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的流程相互独立、部门相互独立、单据类型不同,可以与生产领料予以区分,不存在将其他材料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二、 2018年起,发行人为提升生产工艺、改进生产稳定性以及降低生产的不合格率,进行了较多的研发项目。请具体说明2018年、2019年材料费领用对应的研发项目及相关金额,发行人如何合理区分生产活动及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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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研发费用中材料费对应的主要研发项目及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材料费金额 |
1 | 连续镀膜重稀土扩散工业研发 | 733.58 |
2 | 低磁偏角磁钢研发 | 337.63 |
3 | 旋转取向辐射环磁体的开发研究 | 292.00 |
4 | 钕铁硼机械性能与加工性间相关性的研究 | 148.22 |
5 | 表面处理自动前处理工艺研发 | 144.66 |
6 | 径向取向圆柱的开发 | 139.24 |
7 | 42SH无重稀土磁钢的开发 | 138.49 |
8 | 离子液体电镀重稀土DDP产品的开发 | 135.78 |
9 | LaCe稀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 | 127.21 |
10 | 稀土永磁表面锌镍合金电镀工艺的开发 | 124.41 |
11 | 斜取向产品的开发 | 118.77 |
12 | 镍镀层结合力增强的研究 | 108.17 |
13 | 45SH无重稀土的开发 | 101.63 |
14 | 倒角工艺的研发 | 68.63 |
15 | 磁钢粘结工艺的研发 | 65.23 |
16 | 其他 | 74.24 |
合计 | 2,857.89 |
2、 2018年研发费用中材料费对应的研发项目及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材料费金额 |
1 | 钕铁硼机械性能与加工性间相关性的研究 | 1,069.07 |
2 | 新能源大巴用磁钢的开发 | 480.43 |
3 | 连续烧结工艺的研究 | 371.94 |
4 | 连续镀膜重稀土扩散工业研发 | 297.77 |
5 | 钕铁硼合金金相细化工艺研究 | 246.55 |
6 | 52H风力发电用磁钢的研究 | 201.28 |
7 | 倒角工艺的研发 | 160.14 |
8 | LaCe稀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 | 149.67 |
9 | Br大于1.14T(XGS32H)钐钴的开发 | 125.60 |
10 | 浮动压一次成型工艺的研究 | 113.75 |
11 | 稀土永磁表面锌镍合金电镀工艺的开发 | 113.44 |
12 | 镍镀层结合力增强的研究 | 112.61 |
13 | 42SH无重稀土磁钢的开发 | 74.68 |
14 | 离子液体电镀重稀土DDP产品的开发 | 51.25 |
15 | 45SH无重稀土的开发 | 3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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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材料费金额 |
16 | 其他 | 50.77 |
合计 | 3,653.22 |
3、 发行人如何合理区分生产活动及研发活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和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公司对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划分标准如下:
(1) 研发活动的划分标准
研发活动是指自主立项的研发项目,主要从事新颖的、具有前瞻性的产品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开发。
(2) 生产活动的划分标准
生产活动是指在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产品和生产工艺后,根据客户的采购需求,自主生产产品并向客户销售的活动。
从以上划分标准可以看出,公司所界定的研发活动均是为获取新的技术知识和秘密而进行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产品,其区分标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活动的相关规定。
三、 发行人材料费用占研发费用的比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请详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材料费用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占比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金力永磁 | 43.23% | 45.52% | 56.17% |
正海磁材 | 50.87% | 34.92% | 未披露 |
宁波韵升 | 43.65% | 52.81% | 未披露 |
英洛华 | 54.38% | 未披露 | 未披露 |
中科三环 | 51.19% | 63.66% | 未披露 |
大地熊 | 60.60% | 57.32% | 60.17% |
平均值 | 50.65% | 50.85% | 58.17% |
发行人 | 63.17% | 67.67% | 49.11% |
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中的材料费用占比存在一定差异,公司研发费用中材料费用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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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结构变化影响
2017年度公司材料费用占研发费用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系公司报告期内产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2017年度,公司产品结构中毛坯产品占比较高,公司在毛坯生产环节有着多年的技术积累,如市场不同下游领域的性能需求发生变化,公司可以依靠多年的技术积累,在较少材料投入的情况下,完成研发任务,满足客户的性能及牌号需求。随着公司产品战略布局调整,公司逐步加大对高性能成品市场的开拓,随着客户对公司产品的认可程度提升,公司成品订单量逐步加大,促进了公司持续加大对成品研发的材料投入,导致公司2018年始研发投入材料占比保持较高水平。
2、 研发目的影响
不同研发项目的研发目的不同,对材料投入的需求不同,进而导致材料占比不同,以2017年度发行人投入的两个研发项目为例,2017年度,发行人进行的两个研发项目发生的料工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研发投入 | 直接材料 | 直接人工 | 折旧费 | 其他费用 |
1 | 42SH无重稀土磁钢的开发 | 1,417.63 | 1,060.26 | 182.39 | 115.19 | 59.78 |
2 | 离子液体电镀铝工艺的开发 | 253.14 | 35.36 | 124.57 | 59.99 | 33.22 |
如上表所示,研发项目的料工费占比不存在规律性。如:42SH无重稀土磁钢的开发项目主要针对汽车客户用量较大的42SH牌号,开发无重稀土产品,减少稀土永磁材料对中重稀土的依赖性,此项目需要从原材料端到表面处理端全程进行长期、多次、反复的批量生产实验,以验证产品的可靠性和一致性,因此投入了较多的材料成本;离子液体电镀铝工艺的开发项目仅需要在表面处理环节进行研发,需要投入的材料成本较低,主要投入为人力成本。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材料费用占研发费用的比重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四、 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的核算范围和人数,研发人员数量与人均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
1、 研发人员的核算范围和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号)之“一、人员人工费”的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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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发人员的核算范围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和研发借用生产人员。公司专职研发人员包括从事产品及工艺技术研究开发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主要系任职于研发部门的人员,主要包括研究所、实验室、技术部的工作人员,少量任职于生产部门的人员,主要包括中试车间和各分厂的从事工艺改进、研发试样、新品检测等研发辅助相关工作的人员,公司对于专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按研发项目全额计入研发费用中;研发借用生产人员主要系公司根据研发项目的不同研发阶段,在研发项目实施中,在生产车间借调部分熟练的生产人员进行小试、中试等某些阶段的研发生产,公司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生产活动的生产人员薪酬,根据实际填列的工时记录,区分参与研发活动工时与非研发活动工时,并据此将相关人员的薪酬等费用分配至研发支出与非研发支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专职研发人员数量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9.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研发人员人数 | 118 | 111 | 117 | 135 |
2、 研发人员数量与人均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名称/人数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金力永磁 | 278 | 227 | 191* |
正海磁材 | 283 | 339 | 359 |
宁波韵升 | 192 | 227 | 174 |
英洛华 | 392 | 357 | 286 |
中科三环 | 938 | 952 | 987 |
大地熊 | 141* | 未披露 | 128 |
发行人 | 111 | 117 | 135 |
注:1、数据来源于可比公司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
2、可比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中*为研发人员数量,其余为技术人员数量;
3、2020年1-9月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相关数据。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技术人员数量,主要原因系公司总人数较少。公司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期各期末,公司与可比公司研发人员人数占总人数比例的比较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可比公司研发人员人数占总人数比例的比较情况如下:
名称/人数占比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金力永磁 | 12.70% | 11.45% | 13.00% |
正海磁材 | 16.48% | 18.76% | 20.55% |
宁波韵升 | 5.88% | 6.64% | 5.76% |
英洛华 | 11.61% | 11.58% | 8.40% |
中科三环 | 18.33% | 17.56% | 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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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人数占比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大地熊 | 14.75% | 未披露 | 15.86% |
平均值 | 13.29% | 13.20% | 13.68% |
发行人 | 12.14% | 12.12% | 12.44% |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可比公司研发人员平均薪酬的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年
名称/人均薪酬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金力永磁 | 8.81 | 7.82 | 未披露 |
正海磁材 | 18.77 | 15.49 | 未披露 |
宁波韵升 | 22.40 | 17.57 | 未披露 |
英洛华 | 10.86 | 未披露 | 未披露 |
中科三环 | 2.52 | 1.46 | 未披露 |
大地熊 | 6.60 | 未披露 | 未披露 |
平均值 | 11.66 | 10.59 | - |
发行人 | 9.61 | 8.40 | 6.46 |
注:1、数据来源于可比公司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
2、研发人员薪酬=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借用生产人员参与研发活动而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
3、人均薪酬=研发人员薪酬/各期末技术人员数量。
报告期各期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之间的差异主要由于地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差异所致。公司研发人员的平均薪酬落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区间,不存在重大异常。
五、 研发人员的具体界定标准,是否存在与生产人员混同的情形,是否存在研发人员同时参加非研发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专职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为在公司主持或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工作的人员、承担研发设备和实验线的设计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及少量任职于生产部门从事工艺改进、研发试样、新品检测等研发辅助相关工作的人员。公司专职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能够明确划分,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分工,不存在与生产人员混同的情形,不存在专职研发人员同时参与非研发工作的情况。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生产活动的部分生产人员薪酬,按照参与研发活动工时与非研发活动工时,将相关人员的薪酬等费用分配至研发支出与非研发支出。
六、 是否存在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与研发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明确了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要求按照研发项目实施核算。根据公司《研发与开发管理制度》、《资金运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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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职工薪酬、材料费、折旧费、燃料动力等其他费用等按照项目分别计入“研发费用”。
公司按照研发项目归集与研发相关的职工薪酬、材料费、折旧费、燃料动力等其他费用,在归集研发费用时考虑费用或支出是否与研发活动相关,明确区分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或成本,通过用友财务软件系统对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进行归集,公司研发人员薪酬、材料领用和设备折旧等其他费用在研发投入和非研发投入之间的划分标准明确、合理,划分依据充分,划分金额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不存在将应计入生产成本的投入归集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七、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与研发费用的差异和原因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1、研发费用金额(A) | 3,718.25 | 4,523.88 | 5,398.62 | 3,198.32 |
2、用于申报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B) | - | 4,531.22 | 5,398.62 | 3,198.32 |
母公司加计扣除金额 | 未到申报期 | 4,454.16 | 5,398.62 | 3,198.32 |
天之和加计扣除金额 | 未到申报期 | 77.06 | - | - |
3、差异(C=A-B) | - | -7.34 | - | - |
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研发费用金额与加计扣除申报金额无差异,2019年度存在的差异原因为研发费用金额系合并抵销后数据,纳税申报加计扣除金额系简单加计后金额,存在合并抵销影响,公司2019年度涉及合并范围内抵销金额为7.34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均已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已出具《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证明》。
20.4财务费用
报告期各期,公司利息支出分别为1,491.06万元、1,774.18万元、1,410.18万元和
239.11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报告期内借款余额变动、利率等,量化分析利息支出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支出分别为1,491.06万元、1,774.18万元、1,410.18万元和499.79万元,2019年和2020年1-9月计入在建工程的资本化利息支出分别为38.18万元和
195.12万元。
报告期内银行借款与利息支出之间的勾稽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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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期间 | 借款类型 | 期末余额 | 借款平均规模 | 加权平均借款利率(%) | 匡算利息支出 | 资本化利息金额 | 剔除资本化利息匡算利息支出 | 利息支出 | 差异金额 | 差异率 |
2020年1-9月 | 短期借款 | 4,505.09 | 3,959.97 | 4.37 | 129.80 | 195.12 | 472.20 | 499.79 | 27.59 | 5.52% |
一年以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 7,225.00 | 10,713.59 | 6.68 | 537.52 | ||||||
长期借款 | 0.00 | |||||||||
2019年 | 短期借款 | 4,177.61 | 4,425.13 | 4.61 | 204.09 | 38.18 | 1,412.51 | 1,410.18 | -2.33 | -0.17% |
一年以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 5,000.00 | 18,041.99 | 6.91 | 1,246.60 | ||||||
长期借款 | 9,600.00 | |||||||||
2018年 | 短期借款 | 4,811.13 | 5,195.34 | 4.88 | 253.53 | - | 1,780.60 | 1,774.18 | -6.42 | -0.36% |
一年以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 10,000.00 | 21,976.37 | 6.95 | 1,527.07 | ||||||
长期借款 | 10,000.00 | |||||||||
2017年 | 短期借款 | 6,467.00 | 8,140.79 | 5.39 | 438.88 | - | 1,434.68 | 1,491.06 | 56.38 | 3.78% |
一年以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 2,500.00 | 14,339.21 | 6.94 | 995.80 | ||||||
长期借款 | 20,000.00 |
注:2017年-2019年,借款平均规模=∑(每笔借款本金×实际占用的天数/365),2020年1-9月,借款平均规模=∑(每笔借款本金×实际占用的天数/274);加权平均借款利率=∑(每笔借款实际利率*每笔借款实际占用天数/所有借款占用天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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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加权平均借款率与实际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使匡算利息支出与实际差异存在差异,整体差异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短期借款利率略有下降,长期借款利率保持稳定。2018年,公司利息支出增加283.11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新增长期借款计息所致;2019年,公司利息支出减少364.00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借款本金逐步偿还,利息支出降低。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变动相匹配,变动合理。
20.5核查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详细说明对各项费用完整性、会计科目划分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体外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一) 销售费用
1、 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的人力资源和薪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了解与销售人员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了内部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了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获取了公司的销售人员花名册和薪酬明细表,并与财务记录核对是否一致;
3、 在公开网络平台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反馈回复等信息,与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
4、 获取了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并查阅了约定的运费承担条款;
5、 获取了公司的运输合同,并查阅了相关运费条款;
6、 获取了公司的发运记录,并与运输公司结算数据进行了核对,针对境外运输我们查阅了公司报关系统,并与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模式进行了核对,以确认运输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7、 对运输公司执行了函证程序,以确认运费的准确性。
(二) 管理费用
1、 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的人力资源和薪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了解与管理人员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了内部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了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获取了公司的管理人员花名册和薪酬明细表,并与财务记录核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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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公开网络平台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反馈回复等信息,于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
4、 获取并查阅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了解与资产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5、 获取了公司从天之和购买设备的合同台账和合同,核对了合同内容,并与公司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了核对,另外获取了天之和设备制造的成本明细表,对天之和设备制造的成本构成进行了分析;
6、 获取了公司从市场供应商购买机器设备的合同台账及合同,并检查了相关资产入账原始凭证;
7、 获取了公司的固定资产卡片,检查了企业U9系统计算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并对计算结果执行了重新计算程序;
8、 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执行了监盘程序,监盘时我们对公司的日常生产情况,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了观察。
(三) 研发费用
1、 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的研究与开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了解与研发项目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了内部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了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获取公司的研发人员花名册和薪酬明细表,对于生产人员参与研发活动,我们获取了工时统计表和薪酬明细表,并与财务记录核对是否一致;
3、 取得公司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报告、项目阶段报告,项目结题书等研发相关资料,核查研发项目持续管理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4、 获取了公司研发任务单汇总表和研发费用核算明细表,分析材料、人工和设备折旧等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完整性,并与财务记录进行了核对;
5、 取得并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研发费用明细账,对大额费用支出履行实质性测试,核查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准确;
6、 在公开网络平台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反馈回复等信息,于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
7、 取得公司报告期各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金额与财务报表金额进行了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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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财务费用
1、 获取了公司借款合同台账和借款合同,检查了合同条款,包括本金、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周期、借款方式等;
2、 检查了公司借款的银行进账单,并与财务记录进行了核对;
3、 抽取了公司的结息单,并抽查了利息结转凭证,根据公司借款台账对借款利息进行了测算;
4、 检查了公司资本化利息条件,并对利息资本化进行了测算;
5、 检查了公司偿还借款的还款单,并与财务记录进行了核对。
二、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一) 销售费用
1、 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人员的数量、平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不存在重大异常;销售人员数量及人均薪酬的差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的差异与人员总规模及地域经济发展程度相关;
2、 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运输费用,并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在账簿,运输费用的波动与产品销售情况具有匹配性,运输费占收入比例与同行业企业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与境外销售相关的海外运输费、保险费、报关及认证等费用金额与核算方式正确,会计科目划分准确;
(二) 管理费用
1、 报告期各期公司管理人员数量与人均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 公司固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但产能达到5,000吨具有合理性。
(三) 研发费用
1、 公司研究与开发内控管理制度中研发领料的内控设计合理,执行到位,研发领料与生产领料可以严格区分;
2、 公司材料费领用对应的研发项目及相关金额核算准确,能够合理区分生产活动及研发活动;
3、 公司材料费用占研发费用的比重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但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4、 公司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的核算范围和人数,研发人员数量与人均薪酬水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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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5、 公司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清晰,不存在与生产人员混同的情形,不存在专职研发人员同时参加非研发工作的情况;
6、 公司不存在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7、 公司研发费用金额与纳税申报的加计扣除金额不存在差异。
(四) 财务费用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支出变动具有合理性。
(五) 对各项费用完整性、会计科目划分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体外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1、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根据发行人账面费用计算销售、管理、研发、财务费用率,进行分析性复核,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确认相关费用合理性;
(2)取得发行人各项费用明细表,根据报告期内各项费用的具体构成进行分析性复核程序,核实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
(3)针对报告期各项费用发生额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针对报告期各项费用主要项目发生额占其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判断变动的合理性;
(4)获取相关费用服务合同,检查具体条款,核实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根据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核查相关发票、付款审批表及付款凭证,核实相关费用确认依据和收款方准确性,核实相关费用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6)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由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况。
2、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费用确认真实、准确、完整;会计科目划分准确;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体外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21.关于政府补助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发行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为5,136.75万元,主要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拨付的2016年四季度稀土永磁材料销售补贴款1,075.39万元、2017年度稀土永磁材料销售补贴款3,30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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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1)2016年和2017年销售补贴款的具体内容、计算依据、计入2018年损益的原因和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销售补贴的持续时间、发放周期、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销售补贴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说明】
一、 2016年和2017年销售补贴款的具体内容、计算依据、计入2018年损益的原因和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 2016年和2017年销售补贴款的具体内容
公司2016年度和2017年的销售补贴款的具体内容为销售稀土永磁材料取得的包头市和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放的销售补贴款。
根据2016年3月3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包府发[2016]39号)中“二、发展稀土材料,壮大产业规模”的规定,给予稀土新材料奖励。对在包头市注册、生产、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高端稀土永磁材料、储氢材料、抛光材料生产企业,依据其实际销售额,按程序审批后,由包头市财政按季度给予2%的政策奖励,年终对全年销售量高于上年销售量的增量部分,市财政再给予2%的政策奖励。另根据2016年10月18日包头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印发的《稀土高新区对稀土新材料企业进行销售奖励的实施意见》(包开党政办发[2016]198号)的规定,给予稀土新材料奖励。对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注册、生产、销售并依法纳税,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财务管理健全、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的高端稀土永磁材料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不含税)2%的销售奖励。
2、 计算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收到的2016年四季度稀土永磁材料销售补贴款1,075.39万元、2017年度稀土永磁材料销售补贴款3,305.75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吨、万元
补贴期间 | 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量 | 销售发票金额(不含税) | 奖励比例 | 申请金额 |
2016年四季度 | 1,066.48 | 17,014.04 | 4% | 680.56 |
2016年增量 | 1,230.82 | 19,742.70 | 2% | 394.85 |
2017年一季度 | 921.81 | 14,941.17 | 4% | 597.65 |
2017年二季度 | 1,103.69 | 19,096.74 | 4% | 763.87 |
2017年三季度 | 1,228.96 | 23,383.45 | 4% | 935.34 |
2017年四季度 | 841.93 | 19,622.23 | 4% | 784.89 |
2017年增量 | 582.70 | 10,959.15 | 2% | 219.18 |
注:申请金额=销售发票金额*补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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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销售补贴分别于2018年1月4日收到340.28万元,于2018年10月12日收到735.11万元;2017年销售补贴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收到1,764.89万元,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1,540.86万元,合计4,381.14万元。
2018年销售补贴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9日收到905.99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1,647万元,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741万元,合计3,293.99万元。
3、 计入2018年损益的原因和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收到的销售奖励,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并且具有无偿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特征;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公司将销售补贴确认为政府补助。
销售补贴,政府以货币性资产进行发放,公司可以选择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选择以收到时点确认损益,如上文描述2016年4季度至2017年末的销量和增量政策奖励,合计4,381.14万元分别于2018年收到,因此公司将收到的销售补贴计入2018年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 销售补贴的持续时间、发放周期、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销售补贴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1、 持续时间
包头市财政承担销售量2%和增量的2%销售奖励,自《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包府发[2016]39号)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即2016年至2018年;包头稀土高新区承担的销售量2%销售奖励,根据《稀土高新区对稀土新材料企业进行销售奖励的实施意见》(包开党政办发[2016]198号)规定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 发放周期
具体发放周期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核所需时长及政府资金安排确定。
3、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销售补贴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的政府补助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上文描述,公司收到的销售奖励属于政府补助,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包府发[2016]39号),属于地方政府为加快包头市稀土产业转型升级,延长稀土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结构,给予包头市高端稀土永磁材料加工企业的政策奖励,持续时间截至2018年末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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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持续享受的特征,因此公司将销售补贴列入非经常性损益,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 获取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包府发[2016]39号)和包头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印发的《稀土高新区对稀土新材料企业进行销售奖励的实施意见》(包开党政办发[2016]198号),对文件内容进行了分析,判断文件内容的性质;
2、 获取了公司申请销售补贴的明细表,并检查了相关收入凭证、发票等相关原始单据;
3、 获取了公司收到关于政府拨付销售补贴的进账单,核实了收到时间。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 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包府发[2016]39号)和包头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印发的《稀土高新区对稀土新材料企业进行销售奖励的实施意见》(包开党政办发[2016]198号)的规定,销售奖励符合政府补助的特征和确认条件,公司按收到时点确认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 根据销售奖励政策的政府发布部门、执行区域和持续时间进行判断,公司将确认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的规定。
22.关于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票据融资合计为4,225.37万元、9,333.98万元、9,419.84万元和4,762.65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末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前五大客户情况;(2)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存在票据逾期或违约情况;(3)按照大型股份制银行、地方农商行、企业财务公司等说明期末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及占比情况;(4)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未予终止确认的金额未终止确认的原因;(5)是否存在应收项目之间(如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互相转换的情形,如存在,账龄是否连续计算;
(6)确认为应收款项融资的票据的主要银行情况,以及相关核算是否满足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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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说明】
一、 报告期末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前五大客户情况
1.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前五大客户情况:
(1) 2020年9月30日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0年9月30日余额 | 账龄 | 占2020年9月30日余额的比例(%)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中型电机分公司 | 2,413.52 | 1年以内 | 22.61 |
宁波鑫霖磁业有限公司 | 2,000.00 | 1年以内 | 18.73 |
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 1,480.00 | 1年以内 | 13.86 |
成都博峰磁材有限公司 | 1,320.00 | 1年以内 | 12.36 |
宁波博睿磁业有限公司 | 957.57 | 1年以内 | 8.97 |
合计 | 8,171.09 | 76.53 |
(2) 2019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2019年12月31日余额的比例(%) |
成都博峰磁材有限公司 | 1,450.00 | 1年以内 | 20.10 |
宁波鑫霖磁业有限公司 | 909.99 | 1年以内 | 12.61 |
宁波博睿磁业有限公司 | 810.00 | 1年以内 | 11.23 |
东莞市嘉豪磁性制品有限公司 | 555.84 | 1年以内 | 7.70 |
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 | 320.47 | 1年以内 | 4.44 |
合计 | 4,046.30 | 56.08 |
(3) 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8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2018年12月31日余额的比例(%) |
包头市浩宇博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85.29 | 1年以内 | 22.34 |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664.88 | 1年以内 | 7.12 |
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655.77 | 1年以内 | 7.03 |
深圳市霞星磁电有限公司 | 535.71 | 1年以内 | 5.74 |
宁波精求磁电有限公司 | 481.00 | 1年以内 |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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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2018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2018年12月31日余额的比例(%) |
合计 | 4,422.65 | 47.38 |
(4)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7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2017年12月31日余额的比例(%) |
包头市浩宇博远实业有限公司 | 1,410.00 | 1年以内 | 33.37 |
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 | 318.00 | 1年以内 | 7.53 |
南通市永泰磁业有限公司 | 270.00 | 1年以内 | 6.39 |
宁波博睿磁业有限公司 | 260.00 | 1年以内 | 6.15 |
包头恒宇磁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4.87 | 1年以内 | 4.85 |
合计 | 2,462.87 | 58.29 |
2.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前五大客户情况:
(1) 2020年9月30日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0年9月30日余额 | 账龄 | 占2020年9月30日余额的比例(%) |
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788.83 | 1年以内 | 55.13 |
包头市大地熊磁电有限公司 | 521.22 | 1年以内 | 36.43 |
南昌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72.03 | 1年以内 | 5.03 |
宁波鑫其精密磁钢有限公司 | 32.99 | 1年以内 | 2.31 |
咸阳新宝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10.00 | 1年以内 | 0.70 |
合计 | 1,425.07 | 99.60 |
(2) 2019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账龄 | 占2019年12月31日余额的比例(%) |
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1,660.77 | 1年以内 | 75.32 |
沈阳中航机电三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225.61 | 1年以内 | 10.23 |
包头市大地熊磁电有限公司 | 116.05 | 1年以内 | 5.26 |
宁波健信核磁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 | 1年以内 | 4.53 |
包头永真静平磁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40.00 | 1年以内 | 1.81 |
合计 | 2,142.43 | 9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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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存在票据逾期或违约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不存在票据逾期和违约情况。
三、 按照大型股份制银行、地方农商行、企业财务公司等说明期末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单位:万元
类型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大型股份制银行 | 1,430.75 | 11.82 | 2,205.10 | 23.41 |
地方农商行 | 8,309.58 | 68.63 | 7,057.09 | 74.92 |
企业财务公司 | 0.00 | 0.00 | 0.00 | 0.00 |
银行承兑汇票合计 | 9,740.33 | 80.45 | 9,262.19 | 98.33 |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合计 | 12,107.54 | —— | 9,419.84 | —— |
(续上表)
类型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大型股份制银行 | 2,321.21 | 24.87 | 707.66 | 16.75 |
地方农商行 | 7,012.76 | 75.13 | 3,185.52 | 75.39 |
企业财务公司 | 0.00 | 0.00 | 220.19 | 5.21 |
银行承兑汇票合计 | 9,333.98 | 100.00 | 4,113.37 | 97.35 |
应收票据合计 | 9,333.98 | —— | 4,225.37 | —— |
注:公司自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参考2019年7月银保监办发[2019]13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对公司收到的票据承兑银行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将信用评级较高的6大商业银行、9大全国性的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即大型股份制银行。6大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9大全国性的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除上述大型股份制银行和企业财务公司,将其他金融机构全部归类于地方农商行。
四、 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未予终止确认的金额未终止确认的原因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9月30日 | 2019年 12月31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已背书或贴现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未予终止确认的账面余额 | 7,948.55 | 6,757.35 | 5,907.28 | 3,44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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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未予终止确认的金额未终止确认的原因地方农商行和企业财务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评级较低且均附有追索权。
五、 是否存在应收项目之间(如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互相转换的情形,如存在,账龄是否连续计算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应收账款转换为应收票据的情形,公司转为应收票据的应收账款全部为应收客户货款的票据回款。由于报告期内及期后不存在票据逾期和违约情况,故不存在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
公司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划分应收账款账龄,应收账款的票据回款计算账龄时按照应收账款确认时间连续计算账龄。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转为票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应收账款回款 | 其中:票据回款 | 票据回款占应收账款回款比例(%) |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账龄 |
2020年1-9月 | 75,118.16 | 28,800.27 | 38.34 | 1年以内 |
2019年度 | 97,855.68 | 33,555.73 | 34.29 | 1年以内 |
2018年度 | 88,674.18 | 27,945.37 | 31.51 | 1年以内 |
2017年度 | 87,696.21 | 25,035.23 | 28.55 | 1年以内 |
六、 确认为应收款项融资的票据的主要银行情况,以及相关核算是否满足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要求
公司确认为应收款项融资的票据的主要银行为信用评级较高的6大商业银行、9大全国性的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参考2019年7月银保监办发[2019]13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对公司收到的票据承兑银行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将十五大银行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公司收到的十五大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又以出售为目的,收到时确认为应收款项融资,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相关核算满足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要求。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请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的应收票据管理制度,了解与应收票据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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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了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获取了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的票据备查簿,核对其与账面记录借贷方是否一致,并对期末的票据执行监盘程序,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3、 核查了票据备查簿中各项信息,并重点检查了公司根据承兑银行信用评级分类统计的明细表,根据银行信用评级查阅公开信息披露的银行违约情况,检查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存在票据到期的承兑或违约情况,结合银保监办发[2019]13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相关案例,分析公司对不同信用评级票据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已背书或贴现的终止确认是否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
4、 获取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明细表和账龄表,对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前五大客户的票据回款进行抽查,获取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发票、出库单、验收单等原始资料,以证明客户票据回款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对票据账龄表是否连续计算进行了复核,并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对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测算,评价公司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5、 核实了已背书或已贴现的应收票据,重点关注了票据是否附有追索权,附连带责任,以确认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真实性。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 公司报告期内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收到票据,并完整的记录在账,票据余额变动合理;
2、 公司报告期及期后不存在票据逾期或违约情况,不存在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形;
3、 公司根据信用评级对收到的票据分类准确,对不同信用评级票据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已背书或贴现的终止确认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应收款项融资相关核算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
23.关于应收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23,211.27万元、24,323.28万元、26,354.41万元和26,907.36万元。
请发行人披露:(1)截止目前报告期各期期后回款情况;(2)发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合计规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实际回款周期与信用期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2)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账龄情况及截止目前的期后回款情况;(3)宁波鑫霖并非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但在2019年末、2020年一季度末应收款余额较高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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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4)主要逾期客户情况及逾期金额、造成逾期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风险;(5)两年以上应收账款的主要客户、未回款原因及占相关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坏账准备充分性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发行人披露】
一、 截止目前报告期各期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末,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9.30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应收账款余额 | 38,641.40 | 27,656.84 | 25,642.23 | 24,499.10 |
截至2020年11月30日回款金额 | 17,792.88 | 26,374.81 | 24,698.95 | 23,809.75 |
期后回款比例 | 46.05% | 95.36% | 96.32% | 97.19% |
截至2020年11月末,公司按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分别为97.19%、96.32%、
95.36%和46.05%,除2020年9月末部分应收账款未到信用期尚未收回外,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账款均已大部分收回,回款情况良好。
二、 发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合计规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和应收账款余额合计规模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项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金力永磁 | 50.23% | 41.03% | 51.70% |
正海磁材 | 56.62% | 64.00% | 78.78% |
宁波韵升 | 35.47% | 28.63% | 33.06% |
中科三环 | 31.43% | 30.69% | 32.36% |
英洛华 | 36.41% | 32.66% | 30.39% |
大地熊 | 28.28% | 21.53% | 20.56% |
平均值 | 39.74% | 36.42% | 41.14% |
天和磁材 | 41.62% | 42.19% | 37.01%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合计规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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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说明】
一、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实际回款周期与信用期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1、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平均回款周期如下:
项目 | 2020.09.30/2020年1-9月 | 2019.12.31/2019年度 | 2018.12.31/2018年度 | 2017.12.31/2017年度 |
前五大客户收入金额(万元) | 30,997.30 | 38,186.66 | 27,598.03 | 23,334.94 |
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平均余额(万元) | 10,407.60 | 7,459.30 | 7,057.74 | 4,762.12 |
前五大客户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倍) | 3.97 | 5.12 | 3.91 | 4.90 |
前五大客户平均回款周期(天) | 90.65 | 70.32 | 92.06 | 73.47 |
注:2020年1-9月已进行年化处理。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平均回款周期在2-3个月,与公司实际给予客户的信用期基本一致。公司根据客户基本情况及与公司交易情况,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划分,并给予客户一定的信用期和赊销额度。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信用期一般为90天内,但个别月份会发生因客户资金安排及单据流转需要时间导致不能在信用期内付款的情况,公司坚持实施并不断完善客户信用政策,密切跟踪客户回款进度、合理控制应收账款回收情况,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实际回款周期与信用期不存在较大差异。
二、 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账龄情况及截止目前的期后回款情况
1、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账龄及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日期 | 单位名称 | 金额 | 账龄 | 截至2020.9.30回款比例(%) |
2020.09.30 | 宁波市信泰科技有限公司 | 3,638.12 | 1年以内 | 18.64 |
宁波鑫霖磁业有限公司 | 2,851.81 | 1年以内 | 44.88 | |
Bosch | 2,788.41 | 1年以内 | 76.37 | |
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2,081.22 | 1年以内 | 38.92 | |
法雷奥西门子电动汽车动力总成(天津)有限公司 | 1,796.99 | 1年以内 | 22.93 | |
合计 | 13,156.54 | - | 40.36 | |
2019.12.31 | 宁波市信泰科技有限公司 | 3,831.51 | 1年以内 | 100.00 |
深圳市东升磁业有限公司 | 1,807.01 | 1年以内 | 100.00 | |
宁波鑫霖磁业有限公司 | 1,729.66 | 1年以内 | 100.00 | |
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 1,337.19 | 注1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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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单位名称 | 金额 | 账龄 | 截至2020.9.30回款比例(%) |
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1,319.69 | 1年以内 | 100.00 | |
合计 | 10,025.06 | - | 100.00 | |
2018.12.31 | 深圳市东升磁业有限公司 | 2,529.80 | 1年以内 | 100.00 |
包头市浩宇博远实业有限公司 | 2,414.97 | 1年以内 | 97.60 | |
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2,134.59 | 1年以内 | 100.00 | |
Siemens | 1,166.07 | 1年以内 | 100.00 | |
北京金鼎兴成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905.11 | 1年以内 | 100.00 | |
合计 | 9,150.54 | - | 99.36 | |
2017.12.31 | 包头市浩宇博远实业有限公司 | 3,880.85 | 1年以内 | 100.00 |
Siemens | 1,699.32 | 1年以内 | 100.00 | |
三环瓦克华(北京)磁性器件有限公司 | 1,122.19 | 1年以内 | 100.00 | |
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976.19 | 1年以内 | 100.00 | |
苏州朗高电机有限公司 | 912.03 | 1年以内 | 100.00 | |
合计 | 8,590.58 | - | 100.00 |
注1:1年以内1,334.26万元,1-2年2.93万元。截至2020年11月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中除包头市浩宇博远实业有限公司尚有57.90万元未收回外,其他应收账款均已全部收回。2020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部分应收账款未到信用期尚未收回。
三、 宁波鑫霖并非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但在2019年末、2020年一季度末应收款余额较高的原因
宁波鑫霖2019年末、2020年一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主要原因系该客户于2019年四季度和2020年一季度采购金额较大。
1、 2019年度和2020年一季度公司对宁波鑫霖的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及回款分布如下:
单位:万元
季度 | 销售额(含税) | 回款金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2019年1季度 | 54.05 | - | 54.05 |
2019年2季度 | 762.43 | 57.55 | 758.93 |
2019年3季度 | 473.07 | 141.41 | 1,090.58 |
2019年4季度 | 1,483.34 | 844.26 | 1,729.66 |
2020年1季度 | 876.10 | 566.10 | 2,039.66 |
2020年2季度 | 1,543.85 | 1,499.84 | 2,083.67 |
2020年3季度 | 1,488.81 | 720.68 | 2,85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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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2019年四季度和2020年一季度,宁波鑫霖采购金额较大,导致宁波鑫霖在2019年末、2020年一季度末应收款余额较高,截至2020年9月30日,报告期末公司对宁波鑫霖的应收账款2,039.66万元已全部收回。2020年9月末,公司对宁波鑫霖的应收账款2,851.8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末,已收回1,279.82万元,尚有部分未到信用期的款项未收回。
四、 主要逾期客户情况及逾期金额、造成逾期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1、 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主要逾期客户情况及逾期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逾期客户 | 截至2020.9.30应收账款余额 | 逾期金额 | 逾期款项截止2020年9月30日回款金额 | 逾期原因 | 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
1 | 宁波鑫霖磁业有限公司 | 2,851.81 | 633.18 | 633.18 | 客户资金安排导致的逾期,期后均已回款 | 否 |
2 | 成都博峰磁材有限公司 | 1,092.22 | 270.58 | 250.00 | 客户资金安排导致的逾期,期后已大部分回款 | 否 |
3 | 宁波宝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45.68 | 245.27 | 客户资金紧张 | 否 | |
4 |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196.69 | 196.69 | 客户资金紧张 | 否 | |
5 | 深圳市东升磁业有限公司 | 1,081.51 | 192.02 | 192.02 | 客户资金安排导致的逾期,期后均已回款 | 否 |
6 | 包头市大地熊磁电有限公司 | 1,334.78 | 186.92 | 186.92 | 客户资金安排导致的逾期,期后均已回款 | 否 |
7 | 沈阳中航机电三洋制冷设备限公司 | 1,469.37 | 182.23 | 182.23 | 客户资金安排导致的逾期,期后均已回款 | 否 |
8 | 盐城合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79.30 | 179.30 | 破产清算 | 是 | |
9 | 包头市浩宇博远实业有限公司 | 137.90 | 137.73 | 80.00 | 客户资金紧张,期后已收回大部分欠款 | 否 |
10 | 烟台维特阀门有限公司 | 136.41 | 136.41 | 客户资金紧张 | 否 | |
11 | 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 | 99.58 | 99.58 | 破产清算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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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逾期客户 | 截至2020.9.30应收账款余额 | 逾期金额 | 逾期款项截止2020年9月30日回款金额 | 逾期原因 | 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
12 | 嘉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29.53 | 29.53 | 未按诉讼判决规定时间回款 | 是 | |
13 | 盐城市大丰区鑫成磁性材料厂 | 20.53 | 20.53 | 10.00 | 客户资金紧张 | 是 |
14 | 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1.79 | 11.79 | 未按诉讼判决规定时间回款 | 是 | |
主要客户逾期金额合计(A) | 2,521.76 | 1,534.35 | ||||
逾期总金额(B) | 3,155.91 | |||||
主要客户逾期金额占比(C=A/B) | 79.91% |
如上表所示,造成逾期的主要原因系客户资金安排、单据流转需要时间、客户破产清算及发生诉讼等因素。公司坚持实施并不断完善客户信用期管理制度,审慎授予信用期客户的信用额度、密切跟踪客户回款进度、合理控制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根据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相应计提了坏账准备,截至2020年11月30日,主要逾期客户的逾期金额已大部分收回。
五、 两年以上应收账款的主要客户、未回款原因及占相关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1、 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2年以上的主要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名称 | 2020.9.30应收账款余额 | 其中两年以上余额 | 截至2020.9.30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 期后回款金额 | 未回款原因 | 占相关合同总金额比例(%) | 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
1 |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196.69 | 196.69 | 182.69 | - | 客户资金紧张 | 16.19 | 否 |
2 | 盐城合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79.30 | 179.30 | 179.30 | - | 破产清算 | 100.00 | 是 |
3 | 烟台维特阀门有限公司 | 136.41 | 136.41 | 114.91 | - | 客户资金紧张 | 76.96 | 否 |
4 | 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 | 99.58 | 99.58 | 99.58 | - | 破产清算 | 96.65 | 是 |
5 | 湖北声荣环保节能科技有限 | 70.63 | 65.26 | 28.39 | - | 客户资金紧张 | 72.3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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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2020.9.30应收账款余额 | 其中两年以上余额 | 截至2020.9.30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 期后回款金额 | 未回款原因 | 占相关合同总金额比例(%) | 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
公司 | ||||||||
6 | 包头雨泰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65.52 | 63.40 | 19.02 | 客户资金紧张 | 100.00 | 否 | |
7 | 盐城市大丰区鑫成磁性材料厂 | 20.53 | 20.53 | 20.53 | 10.00 | 客户资金紧张 | 35.25 | 否 |
8 | 宁波市鄞州达成磁业有限公司 | 36.44 | 36.44 | 36.44 | 10.00 | 客户资金紧张 | 72.26 | 否 |
9 | 包头市蒙元稀土科技有限公司 | 42.10 | 42.10 | 12.63 | - | 客户资金紧张 | 48.85 | 否 |
10 | 嘉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29.53 | 29.53 | 29.53 | - | 未按诉讼判决规定时间回款 | 100.00 | 是 |
11 | 盐城市大丰区鑫杰永磁材料厂 | 14.63 | 14.63 | 4.39 | - | 客户资金紧张 | 53.12 | 否 |
合计 | 891.36 | 883.87 | 727.41 | 20.00 | - | - | - |
注:期后回款指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回款金额。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两年以上的金额为942.93万元,上表主要客户两年以上应收账款合计余额占公司应收账款总额中2年以上账龄金额的比例为
93.74%。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坏账准备充分性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
一、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 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了解与应收账款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了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获得了公司报告期内及期后的应收账款明细表,针对应收账款借方核对了收入确认相关原始单据,并与财务记录进行了核对,针对应收账款贷方与银行流水和应收票据备查簿进行核对,关注了回款单位、金额、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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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公开网络平台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反馈回复等信息,于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
4、 获取了公司的信用政策,并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信用期条款进行了核对,并根据实际的客户回款时间进行了数据分析,并重点检查了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回款情况,针对宁波鑫霖我们重点检查了销售合同、验收单、回款单等原始单据;
5、 获取了公司账龄明细表,并对账龄划分进行了复核,针对逾期未回款客户,我们在公开网络平台查阅了客户信息,重点关注风险提示,并查阅了公司与客户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纠纷;
6、 获取了公司坏账准备计算表,并对坏账准备进行了测算,重点关注了公司对逾期未回款客户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以确认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另外我们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坏账准备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比对分析了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金额和占比情况;
7、 对报告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各报告期末发函比例为94.18%、95.28%、94.98%、91.64%,回函比例为89.68%、94.31%、95.52%、95.54%,对于未回函的应收账款余额执行替代程序;
8、 计算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各期的周转率及周转天数,分析变动是否合理。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真实,准确;
2、 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相对谨慎,发行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
24.关于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账余额分别为2424.39万元、2144.02万元、540.10万元、522.57万元,主要为材料采购折让款。根据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发行人与内蒙古包钢稀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部分采购合同存在由供方转需方的采购价格补贴。
请发行人说明:(1)该补贴的具体内容、持续时间、计算周期、对发行人的影响、会计处理;(2)2019年末“其他应收款中-原材料采购折让”余额显著低于2018年和2017年期末数的原因;(3)上述采购价格补贴与政府补助销售补贴的关系。
请申报会计师就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说明】
一、 该补贴的具体内容、持续时间、计算周期、对发行人的影响、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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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体内容
根据2016年3月3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包府发[2016]39号)中“一、加强原料供给,提高保障能力”的规定,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稀土)采购镨钕类产品的企业享受5%的价格补贴。
2016年5月18日,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包头稀土高新区住区企业稀土原料供应有关事宜的函》(包经信稀管字〔2016〕117号),为便于原材料供应的管理,减少工作程序,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同意对稀土高新区企业的原材料供应价格补贴方式,由补给采购企业变更为统一补给北方稀土(实际执行时为内蒙古包钢稀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国贸”),请北方稀土集团签订合同时,以稀土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格,按照包府发〔2016〕39号文件中规定的镨钕原材料价格优惠下浮5%后的价格签订供货合同。北方稀土每完成2个月原材料供应后,向稀土高新区提供基准价格定价依据、购销合同、担保协议、销售发票、发货单、申请文件等有关资料,申请稀土价格补贴资金。
2、 持续时间
该项政策自《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包府发[2016]39号)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即2016年至2018年。
3、 计算周期
该项政策实际执行中,合同签订的采购价格为折让前价格。经双方协商,同意待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将包钢国贸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包头市财政局向包钢国贸拨付稀土价格补贴资金时,双方签订抵账协议或银行转账。其他应收款计算周期以原材料验收入库时初始确认,待双方签订抵账协议或收到银行转账时终止确认。
4、 对发行人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从包钢国贸采购的享受原材料采购价格5%优惠的原材料采购金额为39,973.00万元,原材料采购价格5%影响金额1,998.65万元。
5、 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原材料入库单、采购发票入账:
借:原材料 含税合同价款-(进项税+含税合同价款的5%)
其他应收款 含税合同价款的5%
应交税费-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含税合同价款
待双方签订抵账协议或收到银行转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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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贷:其他应收款
二、 2019年末“其他应收款中-原材料采购折让”余额显著低于2018年和2017年期末数的原因
该项政策截止2018年末结束,后续无新增其他应收款-原材料采购折让。随着包钢国贸陆续与公司签订抵账协议或收到银行转账,导致2019年末“其他应收款中-原材料采购折让”余额显著低于2018年和2017年期末数。
三、 上述采购价格补贴与政府补助销售补贴的关系
1、 采购价格补贴
2016年3月3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包府发[2016]39号)中“一、加强原料供给,提高保障能力”的规定,从北方稀土采购镨钕类产品的企业享受5%的价格补贴。
2016年5月18日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包头稀土高新区住区企业稀土原料供应有关事宜的函》(包经信稀管字[2016]117号)的规定,明确原材料供应价格补贴方式,由补给采购企业变更为统一补给北方稀土,公司从包钢国贸采购原材料镨钕可享受到5%的价格优惠。
公司在选择原材料镨钕供应商时,主要考虑因素有:
(1)供应商的实力、资质、背景,以保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2)原材料质量,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公司要求;
(3)材料价格,满足公司生产的前提下控制材料成本。
北方稀土为促进自身销售,同时结合包经信稀管字〔2016〕117号文件,北方稀土愿意给予下游客户价格折让,具有促销性质。
2、 政府补助销售补贴
2016年3月30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包府发[2016]39号)中“二、发展稀土材料,壮大产业规模”的规定,给予稀土新材料奖励。对在包头市注册、生产、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高端稀土永磁材料、储氢材料、抛光材料生产企业,依据其实际销售额,按程序审批后,由包头市财政按季度给予2%的政策奖励,年终对全年销售量高于上年销售量的增量部分,市财政再给予2%的政策奖励。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即2016年至2018年。
2016年10月18日包头稀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印发的《稀土高新区对稀土新材料企业进行销售奖励的实施意见》(包开党政办发[2016]198号)的规定,给予稀土新材料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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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注册、生产、销售并依法纳税,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财务管理健全、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的高端稀土永磁材料生产企业2%的销售奖励。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政府补助销售补贴,公司自成立以来,致力于高端稀土永磁材料生产、销售并依法纳税,符合包府发[2016]39号和包开党政办发[2016]19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经政府部门审核申请资料后,2018年度公司收到了包头市财政拨付的2016年4季度至2017年末的销量和增量政策奖励,合计4,381.14万元。
综合上述,采购价格折让与政府补助销售补贴,虽均为包头市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6521”战略定位,加快包头市稀土产业转型升级,延长稀土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结构,将包头市建设成为全国乃至世界重要的稀土原材料、新材料及应用产品生产基地,提出的政策意见,但采购价格折让依据公司与包钢国贸的合同和约定执行,为商业行为,政府补助销售补贴依据政府文件执行,为政府直接拨付公司的销售奖励,无直接关系。【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 获取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包府发[2016]39号)、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包头稀土高新区住区企业稀土原料供应有关事宜的函》(包经信稀管字[2016]117号)号文件,对文件内容进行了分析,判断文件内容的性质;
2、 获取了公司与包钢国贸签订的采购合同、抵账协议,并检查了相关会计处理;
3、 获取了公司原材料采购台账,抽查了公司从不同供应商采购原材料镨钕的采购合同,对比分析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量差异,报告期内政策执行期内和期后公司选择不同供应商采购量的变化;
4、 获取了公司申报销售补贴的相关文件、进账单,并检查了相关会计处理。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 根据包经信稀管字[2016]117号文件内容和实际执行中双方的约定,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 根据包府发[2016]39号和包开党政办发[2016]198号文件内容,销售补贴属于政府对高端稀土永磁材料生产企业的奖励政策,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收到奖励款时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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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关于存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24,128.34万元、23,180.01万元、27,052.04万元和29,953.55万元。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合同履约成本)。
请发行人说明:(1)存货库龄情况,并结合不同存货保存周期、更新换代周期和预计售价的变化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2019年末发出商品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对应的客户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1)对各报告期期末各类型存货监盘情况、比例及差异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对发出商品以及异地存放的其他存货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发行人说明】
一、 存货库龄情况,并结合不同存货保存周期、更新换代周期和预计售价的变化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 存货库龄情况
(1) 2020年9月30日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余额 | 1年以内 | 1年以上 |
原材料 | 7,739.79 | 7,739.79 | 0.00 |
在产品 | 15,732.91 | 15,558.82 | 174.09 |
库存商品 | 5,395.91 | 4,623.46 | 772.45 |
合同履约成本-发出商品 | 7,931.10 | 7,931.10 | 0.00 |
合计 | 36,799.71 | 35,853.17 | 946.54 |
占比 | —— | 97.43% | 2.57% |
(2) 2019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余额 | 1年以内 | 1年以上 |
原材料 | 5,687.52 | 5,687.52 | 0.00 |
在产品 | 9,205.08 | 8,969.51 | 235.57 |
库存商品 | 4,273.38 | 3,740.93 | 532.45 |
合同履约成本-发出商品 | 7,899.27 | 7,899.27 | 0.00 |
合计 | 27,065.25 | 26,297.23 | 768.02 |
占比 | —— | 97.16% |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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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8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余额 | 1年以内 | 1年以上 |
原材料 | 4,714.52 | 4,714.52 | 0.00 |
在产品 | 9,448.19 | 9,298.62 | 149.56 |
库存商品 | 5,362.58 | 4,165.87 | 1,196.72 |
合同履约成本-发出商品 | 3,732.65 | 3,732.65 | 0.00 |
合计 | 23,257.94 | 21,911.66 | 1,346.28 |
占比 | —— | 94.21% | 5.79% |
(4)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余额 | 1年以内 | 1年以上 |
原材料 | 2,411.86 | 2,411.86 | 0.00 |
在产品 | 9,170.31 | 8,979.37 | 190.94 |
库存商品 | 7,009.14 | 6,175.47 | 833.67 |
合同履约成本-发出商品 | 5,618.96 | 5,618.96 | 0.00 |
合计 | 24,210.27 | 23,185.66 | 1,024.61 |
占比 | —— | 95.77% | 4.23% |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2017年、2018年度1年以内存货占比维持在95%左右,随着公司存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至2019年、2020年1-9月,公司存货库龄1年以内的占比提升至97%以上。
公司1年以上的存货,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泥废料和少量备货的库存商品,公司不定期将废泥废料委外加工处理,提取稀土金属回收再利用,少量备货的库存商品主要用于售后换货或出售。
2、 不同存货保存周期、更新换代周期和预计售价的变化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公司的产品为钕铁硼和钐钴永磁材料,产品特性稳定,产品性能和质量不受保存周期的影响。
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变动如下: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存货周转率(倍) | 2.57 | 2.80 | 2.83 | 3.03 |
存货周天数(天) | 142.02 | 130.15 | 128.54 | 120.08 |
由上表可知,公司的存货周转天数,2017年、2018年度维持在120天左右,随着公司产品结构的变化,成品占比不断增加,存货的周转天数逐渐变长,2020年1-9月受疫情影响,存货周转天数有明显的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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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在手订单量,参考历史存货周转天数的经验积累,为保证能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正常交货,原材料保证1-3个月生产计划的最低库存量。库存商品除必要为客户预留库存,公司严格控制长库龄存货,对长库龄存货及时进行处理。关于产品的更新换代周期,目前稀土永磁材料划分3代,第一代为钐钴永磁(SmCo
)系材料,第二代为钐钴永磁(Sm
Co
)系磁体,第三代为钕铁硼永磁(Nd
Fe
B)系磁体,第四代永磁材料仍处于研发中,尚不具备产业化。公司的产品更新换代,主要根据公司的产品战略布局和客户产品需求的变化而定,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收入结构及主要性能分布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毛坯 | 43.56% | 53.13% | 59.65% | 64.15% |
其中主要产品性能分布: | H、SH、N | H、SH、N | N、H、SH | N、H、SH |
成品 | 56.44% | 46.87% | 40.35% | 35.85% |
其中主要产品性能分布: | H、SH、UH | H、SH、UH | H、SH、UH | H、UH、SH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成品占比逐年上升,毛坯占比逐年下降,公司的主要产品性能分布变化较小。随着产品结构的变化,预计售价也随之发生的变化,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吨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毛坯 | ||||
其中:H | 16.07-21.58 | 14.19-20.44 | 14.62-21.51 | 14.96-18.32 |
SH | 19.40-27.54 | 17.20-26.64 | 17.04-23.33 | 15.61-28.80 |
N | 12.14-15.25 | 11.94-15.29 | 12.48-16.05 | 11.13-15.76 |
成品 | ||||
其中:H | 16.26-43.27 | 20.85-34.99 | 28.66-37.61 | 20.38-30.55 |
SH | 34.21-41.22 | 29.66-33.83 | 33.28-37.39 | 32.82-36.56 |
UH | 34.90-46.53 | 29.79-38.24 | 30.13-43.08 | 22.81-27.53 |
公司结合存货库龄情况,充分考虑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要发生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算可变现净值。预计售价主要参考公司的在手订单的售价和同期市场原材料价格,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要发生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参照公司当期平均人工成本、制造费用、运输费用和相关税费,经测算公司存货中,原材料、在制品、1年以内的库存商品和合同履约成本-发出商品不存在存货减值迹象,1年以上的库存商品部分存货减值迹象,公司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库存商品充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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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商品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1年以上的库存商品账面金额 | 946.53 | 532.45 | 1,196.72 | 833.67 |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 | 84.11 | 13.21 | 77.92 | 81.94 |
计提比率 | 8.89% | 2.48% | 6.51% | 9.83% |
综上,考虑公司存货库龄情况,不同存货保存周期、更新换代周期和预计售价的变化情况,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
二、 2019年末发出商品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对应的客户情况
公司发出商品为公司已发货在途或客户已收到但尚未验收或领用的产品,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期末余额的变动,主要由客户要求的发货进度和客户验收或领用进度决定。2019年随着公司业务量的增加导致,增幅较大的主要客户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金额 | 2018年12月31日金额 | 变动额 |
Bosch | 1,391.27 | 67.01 | 1,324.26 |
上海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1,197.60 | 378.20 | 819.40 |
南昌海立电器有限公司 | 233.18 | 75.77 | 157.42 |
宁波市信泰科技有限公司 | 326.19 | 34.57 | 291.62 |
宁波博睿磁业有限公司 | 252.16 | 3.86 | 248.30 |
深圳市东升磁业有限公司 | 203.14 | 32.45 | 170.70 |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32.04 | 0.00 | 132.04 |
Premium Sound Solutions | 126.40 | 0.00 | 126.40 |
成都博峰磁材有限公司 | 112.76 | 0.00 | 112.76 |
宁波美固力磁电有限公司 | 129.96 | 19.13 | 110.83 |
合计 | 4,104.70 | 610.99 | 3,493.73 |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1)对各报告期期末各类型存货监盘情况、比例及差异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对发出商品以及异地存放的其他存货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一、对各报告期期末各类型存货监盘情况、比例及差异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 对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仓储管理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访谈,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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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并查阅其存货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文件,实地观察公司的库存管理情况;
2、 获取了公司的盘点计划,并随盘点人员对期末存放在的公司全部存货执行了监盘程序,存放在公司的存货占报告期各期末全部存货的比例为68.63%、78.30%、66.20%、
74.26%;
3、 获取并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系统收发存明细、质量控制管理流程、期末结存清单、库龄明细表;
4、 获取了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明细表,评估公司存货跌价测试的合理性,并进行了重新计算;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存货盘点的内控设计有效,执行有效,经过监盘,公司期末存货真实存在且保管状况良好,未发现差异情况。
二、对发出商品以及异地存放的其他存货的核查程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一)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
1、 获取了发出商品收发存明细表,与财务记录进行了核对;
2、 对于内销客户发出商品,我们抽查了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对应的合同订单、销售出库单,以确认发出商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抽查了各报告期期后验收单,执行截止性测试;
3、 对于外销客户的发出商品,我们检查了销售出库单、出口报关单、提单等单据,另外针对以运抵客户指定仓库验收和客户领用验收的发出商品,我们获取了到货验收单、客户领用明细表,以确认各报告期末发出商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抽查各报告期期后出口报关单、提单、到货验收单、客户领用明细表等,执行截止性测试;
4、 抽取了报告期各期末大额的客户发出商品余额,执行了函证程序:
1) 内销客户发出商品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发函比例(%) | 回函比例(%) | 发函比例(%) | 回函比例(%) | 发函比例(%) | 回函比例(%) | 发函比例(%) | 回函比例(%) | |
内销客户发出商品 | 91.97 | 99.54 | 87.83 | 92.87 | 86.42 | 92.44 | 80.65 | 100.00 |
注:未回函的发出商品客户,通过检查合同、订单、出库单等相关单据,全部执行了替代程序。
2) 外销客户发出商品
由于境外客户的大部分发出商品处于在途状态,客户未见到实物对函证无法完整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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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因此我们对外销客户发出商品执行函证替代程序,通过检查出口报关单、装箱单、提单等海关原始单据,确认发出商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外销客户发出商品中,以Brose(博泽)、Bosch(博世)、Seimens(西门子)以及Cream Engineering Limited客户期末余额较大,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吨
单位名称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Brose(博泽) | 10.88 | 59.61 | 60.05 | 43.29 |
Bosch(博世) | 50.34 | 65.96 | 2.81 | 2.72 |
Seimens(西门子) | 0.00 | 24.22 | 28.03 | 12.65 |
Cream Engineering Limited | 12.95 | 0.00 | 0.00 | 0.00 |
小计 | 74.17 | 149.79 | 90.89 | 58.66 |
发出商品合计 | 84.16 | 159.18 | 92.23 | 59.21 |
核查比例 | 88.14% | 94.10% | 98.54% | 99.08% |
5、 我们获取了公司委托加工物资的期末明细表,并与财务记录进行了核对;
6、 对公司存放在外协加工商的存货执行函证程序,报告期各期末函证的比例分别为86.14%、94.82%、88.81%和90.30%,回函比例均为100%。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对于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的控制程序设计合理、执行有效;通过函证及替代程序,各报告期期末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真实存在,财务核算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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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更新回复专项核查意见签章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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