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
独立董事:于风政、杨大贺、田联房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