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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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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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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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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赵强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5年进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银都股份(603277)、皇马科技(603181)等IPO项目的保荐工作,桐昆股份(601233)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陈敬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2006年进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大华股份(002236)、久立特材(002318)、万里扬(002434)、思创医惠(300078)、桐昆股份(601233)、万安科技(002590)、金磊股份(002624)、新澳股份(603889)、三星新材(603578)等IPO项目的保荐工作,完美世界(002624)、思创医惠(300078)、初灵信息(300250)、远方光电(300306)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工作,宝鼎科技(00255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三星新材(603578)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黄戎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高级经理,硕士研究生。2019年进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杭可科技(688006)、宏昌科技IPO等项目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徐怡先生、吴桐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环保”、“公司”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座3层

成立时间:2001年7月3日(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25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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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71-83733615经营范围:不带储存经营:化工原料(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服务:

环保技术和环保产品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环保设施运营服务,机械、电气、仪表、电信和控制系统设备的运营维护及检修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设计与安装服务,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电子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务工程、节能工程、环保工程、城市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承接,河道、土壤生态修复,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处理(除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建筑劳务服务;批发、零售:

环保材料,环保设备,景观喷泉设备、照明灯具、化工设备、环保化学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环保产品,苗木(除种苗)、花卉;生产、加工:

氧化铁泥,制砖配合料,铁质校正剂,基质土,有机肥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环保设备;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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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国泰环保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2020年10月,国泰环保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0年11月,国泰环保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0年11月30日和2020年12月15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推荐。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国泰环保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0年11月30日和2020年12月15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国泰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2020年11月30日,国信证券对国泰环保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上报问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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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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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国泰环保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前身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有限”)。2014年6月3日,国泰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杭州国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9,520.42万元中5,000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折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每股面值1元,计5,000万股,折股溢价4,520.4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4年6月25日,发行人完成本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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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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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苏州金沙江联合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中新博通金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分别为SW7388和SCY773;苏州金沙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苏州金沙江联合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中新博通金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均已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02246。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其他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陈柏校、吕炜、陈华琴、夏玉坤、王刚、赵光明、章青燕、徐荣敏、管军、沈家良和汪小知等自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前述备案程序。

(2)股东国泰建设仅有国泰世纪有限公司、李炳传、李秀清三名股东,国泰世纪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李炳传、李秀清,国泰建设的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股东系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且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3)股东文信实业仅有王刚、深圳车仆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两名股东,深圳车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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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王刚、胡蓉,文信实业的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股东系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且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4)股东广发乾和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股东系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且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5)股东永通投资仅有孙臻、郑秀花两名股东,其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股东系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且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国信证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持有编号31330000727193384w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法律服务。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聘请深圳汉鼎智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方。发行人与深圳汉鼎智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咨询服务合同书,服务内容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为发行人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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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污泥处理行业是当前环保行业的热点,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不断提高,国内外很多环保企业、科研院所都在持续加大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的研发力度。公司密切关注行业技术发展,重视研发,但是若公司不能准确、及时地升级迭代更为有效的技术以适应市场变化趋势,则公司的技术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力降低的风险,从而会对未来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及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

公司在污泥处理领域中精耕细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组建了由多学科专业人才组成的技术研发团队与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团队,也自主研发了多源污泥深度脱水与多元化处置利用系列技术。技术人才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若出现核心技术人才流失及相应核心技术秘密泄露、知识产权遭受第三方侵害盗用等重大不利情形,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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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风险

(1)公司业务模式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污泥处理服务收入分别为17,170.96万元、19,219.85万元、29,842.67万元和16,249.79万元,收入增长主要系公司现有运营项目服务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处理量上升或项目服务范围扩大使其接收处理其他污水处理厂污泥量增加所致。目前,公司新增污泥处理项目的开展尚处于洽谈阶段。影响公司现有污泥处理业务持续性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业主的污泥处理需求量和脱水干泥后续处置利用途径等,具体如下:

1)公司污泥处理项目规模效益发挥的风险

污泥运营项目的满负荷运行有利于发挥项目最佳经济效益。为保障污泥处理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项目主要设施均设置备用系统与备机,并配置全过程的废气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同时为确保核心技术保密需要,不论污泥处理项目规模大小,公司对项目运营中部分关键职务进行必要的岗位隔离,人员配置较为齐备。但运营项目的污泥处理规模本质由项目服务业主单位的污泥处理需求决定,如项目无法达到经济规模的污泥量与合理的价格,公司将面临效益下降甚至出现亏损等情形。

2)脱水干泥后续处置利用途径的风险

经公司深度脱水减量化与稳定化处理后的脱水干泥仍是固体废物,需进行后续处置利用才能实现污泥的无害化或资源化。若脱水干泥后续处置利用路径不畅,脱水干泥将无法得到及时消纳,会对公司污泥处理规模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公司业务开拓所在地区及周边需具备相应规模的脱水干泥后续处置单位或公司能够获批在当地自行投资建设污泥焚烧项目。如无法保障后续处置路径畅通,公司将面临业务开展缓慢或无法进行的风险。

(2)污泥收入增长无法持续的风险

1)上海项目业务收入下降或无法持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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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上海项目销售收入分别为1,048.22万元、2,465.37万元、7,388.42万元和3,771.3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87%、11.82%、20.33%和15.70%,是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公司系上海城投的候补服务供应商,为上海竹园第二污水处理厂与竹园二厂升级补量工程等提供应急污泥处理服务。若上海城投选择同行业其他企业作为其候补服务供应商或由本公司承担的处理量减少,公司将面临上海项目污泥处理服务收入下降或该项目无法持续的风险。

2)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导致的风险

公司处理的污泥主要为生活污泥和工业污泥,其中工业污泥的产生量与地区的产业结构、发展水平等有密切的关系。如公司富阳项目主要处理造纸污泥,由于富阳区产业发展需要,原有造纸企业逐步实施搬迁,污泥产生量和处理需求大幅下降,公司于2019年10月停止了富阳项目的运营服务。对于处理工业污泥为主的项目,若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大量搬迁或规模缩小,则可能会导致工业污泥处理需求大幅下降,从而公司将面临业务规模缩小的风险。

(3)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06%、89.14%、94.09%和95.34%。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目前规模相对较小,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需要集中优势资源争取建设更多大型或高标杆项目;另一方面,公司客户主要为大型污水处理厂,其通常由地方政府依法授权以水务集团等为代表的地方国有公共事业单位为主体进行投融资和经营,导致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由于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若客户的污泥处理需求下降或更换污泥处理服务提供商,将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主要零部件、设备依赖外采或定制的风险

公司是以技术研发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成套设备集成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整体方案设计、各单元的设备选型、确定工艺参数等前端设计环节以及设备集成、调试环节。为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对非标零部件和专用设备采用外协或定制方式,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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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供应商提供图纸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定制化生产。公司成套设备系统构成较为复杂、涉及供应商数量较多,存在一定的技术泄密风险。

此外,尽管公司对采购设备有明确的技术参数要求和严格的验收标准,但由于无法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督,仍存在全过程质量控制不到位的风险。

3、财务风险

(1)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税收优惠对利润的影响程度测算如下: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万元)1,357.171,799.42555.43847.01
公司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计入损益的金额(万元)647.20863.50449.91768.55
税收优惠合计(万元)2,004.372,662.921,005.341,615.56
利润总额(万元)10,947.7712,493.174,869.584,512.31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比例18.31%21.32%20.65%35.80%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5.80%、20.65%、21.32%和18.31%。

如果未来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或公司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或子公司不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883.86万元、8,533.92万元、9,338.50万元和15,499.2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62%、28.23%、25.65%和38.61%。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呈增长趋势。若未来公司欠款客户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付款延迟,可能存在部分应收款项不能及时回收产生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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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0.89%、34.55%、49.36%和54.27%,毛利率整体呈现上升趋势。未来若出现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业务模式变化或行业竞争加剧等不利因素,而公司无法长期维持并加强在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工艺水平、生产管控等方面的优势,可能出现毛利率下滑,营业利润下降的风险。

4、法律风险

(1)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位于七格项目、临江项目和绍兴项目的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该等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合计760.62万元。虽然公司能正常使用,但仍面临可能被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或限期整改,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2)环保监管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针对污泥处理服务行业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及配套政策,不断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属行业基本情况及其竞争状况”之“(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未来,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环保核查与监管趋严将成为常态。随着外部监管环境变化,监管执行力度持续加强,公司存在因对业务及相应控制活动未能及时作出调整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而遭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5、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达到预计市值条件以及发行认购充足等条件,如果后续发行环节出现发行认购不满足条件或未达到预计市值,则会导致公司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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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主要用于“成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由于募投项目切实带来订单、收入增长以及研发成果产业化尚需时日,而一旦募投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增加,在短时间内对公司经营业绩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陈柏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是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具有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起到主要作用。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等进行不当控制,有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8、本次发行后摊薄即期每股收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较本次发行前将出现较大增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较高收益,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但是,若未来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污泥处理服务及成套设备的研发和创新,成长性良好,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报告期内公司建设、运行的污泥处理项目的处理能力接近9,000吨/日,约占全国污泥产生量(含工业污泥)的3.6%;同时,发行人具有较为突出的技术优势,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拥有多学科专业人才组成的技术研发团队与项目建设运营团队,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因此,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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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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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黄 戎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

赵 强 陈敬涛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19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陈敬涛、赵强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赵 强 陈敬涛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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