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现行《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85,448,207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40,590,677元。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5,685,448,207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7,340,590,677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披露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互联网网站。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