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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第五章 公司支付的工伤待遇第六章 规定程序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继续在该版本基础上进行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国资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与《条例》及各级政府相继出台的相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地区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兴平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工会部门配合。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缴费、工伤认定材料的准备与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工伤待遇的办理与支付,以及工伤员工管理服务等事宜。在工伤发生第一时间,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两报告:一报兴平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二报市人社局工伤科。

(二)所在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将伤者紧急送当地定点医院(一四五医院、秦岭医院、四〇八医院、兴平市人民医院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工伤发生第一时间向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在2日内提供事故说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10日内必须将工伤申报所需材料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第一时间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分管工伤业务人员通报工伤事故,在2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重大事故需提供当地安监局的事故调查报告。

(四)工会部门负责工亡员工所供养直系亲属相关待遇的发放和工伤员工权益的维护。

第二章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第五条 公司按月向兴平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2%。员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咸阳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社会平均工资60%低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员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十条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十二条 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第十三条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人员的安置,以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论为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还包括工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工伤直接导致疾病或旧伤复发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十六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报销。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费是指工伤员工(含职业病,下同)就医治疗工伤性疾病

的挂号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药费等。第十八条 根据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以级别的不同补助的标准不同。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另外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享受伤残津贴期间退出工伤岗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伤残津贴的标准为: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津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第二十条 工伤员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照护理等级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护理等级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

第二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费:员工因工伤导致残疾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在定点器具配置中心配置,费用由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按国家普及型号计算)。根据个人需求配置器具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二条 工伤康复费:经咸阳市工伤经办中心审批,符合康复条件的工伤职工安排指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康复费用由咸阳市工伤经办中心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丧葬补助金:员工因工死亡,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享受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因工死亡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加10%,供养亲属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有效票据报销。

如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未发变化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事故兼有交通事故及其他民事赔偿处理,民事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公司支付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停工留薪期: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公司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相关人员并承担相关费用。

(一)工伤员工亲属系本公司员工,经本单位同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借调手续后方可进行护理,护理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及待遇不变。

(二)工伤员工亲属系无业者,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二条 伤残等级被评为五六级的工伤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保留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内部退养处理,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本人工资指员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伤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给予办理

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二)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伤残等级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员工,享受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工伤员工距法定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金额的10%支付,工伤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以上待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如遇企业调整工资应按同工种、同岗位、同标准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因公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规定程序

第三十七条 工伤医疗程序。员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将其送到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在定点医院的保险管理科填写《工伤事故医疗登记表》,作为工伤员工医疗费报销的凭据。工伤员工未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的(紧急抢救除外),其费用依据责任由所在单位或工伤员工本人负责。遇特殊情况需就近抢救治疗的,可先就近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治疗,但须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在第一时间报告兴平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和市人社局工伤科备案。员工伤情严重,确需到外地治疗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表,经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否则,所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工伤认定程序。公司员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所在基层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需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表在两个工作日日内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其

向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文申请工伤认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员工医疗期满伤情基本稳定,劳动能力确受影响,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工伤认定批文,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员工身份复印件、照片及相关资料报送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伤员工本人需提供医院病历,治疗日志,X光片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工伤医疗报销程序。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在治疗期间,先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医疗期满,工伤员工将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治疗费用一日清单,治疗费用票据(转诊审批表、复诊审批表、大额审批表)等提供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其报送兴平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审核报销。(工伤员工在定点医院治疗时需向定点医院说明自己是工伤员工,要求定点医院按工伤治疗规定及药品目录治疗用药。超出规定的治疗、用药及报销之外的费用自理。)第四十一条 工伤待遇支付程序。

(一)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经工伤经办中心审批报销后会将资金打入公司帐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员工工伤费用审批表,工伤员工在公司财务部门领取相关费用。

(二)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在公司财务部门一次性领取。

(三)一至四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在公司离退处领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工亡员工的相关待遇办理程序。工亡员工亲属(法定继承人)将工伤认定资料、工亡员工死亡证明、亲属身份证、被确定为供养亲属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提供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由其上报兴平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审批后,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四十三条 其它程序。工伤员工需转诊的,提供转诊审批手续,需配置残具、辅助器具的,提供配置审批手续;工伤事故涉及交通事故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提供交警大队或公安执法部门的处理结论;工残员工伤情变化的,按规定重新评残后,相关待遇按新的评残等级重新核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法规相悖的,适时修订,相关待遇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适时研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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