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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联模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8

关于对吴联模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吴联模,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瑞”)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联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短线交易

吴联模除通过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持有ST凯瑞股份外,还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借用33个HOMS子账户、2个自然人账户和1个机构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买卖ST凯瑞股份。其中在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25日,吴联模利用账户组共买入ST凯瑞11,694,400股,买入金额199,419,355.91元,卖出ST凯瑞16,314,571股,卖出金额

295,264,009.67元。该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

二、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2015年3月19日,吴联模利用账户组合计持有ST凯瑞13,839,000股,占ST凯瑞总股本的7.86%,吴联模增持ST凯瑞比例超过5%;2015年6月12日,吴联模利用账户组合计持有ST凯瑞2,366,782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34%,吴联模减持ST凯瑞比例超过5%。吴联模在利用账户组增持ST凯瑞比例达到5%时和减持ST凯瑞比例达到5%时,均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吴联模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2.3条、3.1.8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修订)》第3.8.1条、第4.2.18条和4.2.19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第

4.2.19条和4.4.20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吴联模给予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吴联模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吴联模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凯瑞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吴联模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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