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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天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材料,给予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2021年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2021年全年累计将要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贸易交易的总金额进行了合理预计。我们认为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主要是双方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原材料、动力、设备维修、运输劳务、后勤服务及贸易业务。这些必要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公司与各关联方交易价格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8名董事一致通过了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对此次决策和披露信息的审议,未发现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金融机构,其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上述金融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标准将参照市场行情定价,价格公平、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三、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是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根据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合法。经了解,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陈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独立董事: 杨勇、谢洪燕、益智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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