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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达信息”、“乙方”)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甲方”)于2020年10月16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公告编号2020-101)。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条件,并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320号)的相关事项,公司与中国人寿于2020年12月30日签署了《关于<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时间

本补充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签订,为下列双方于2020年10月16日在北京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补充。

二、协议双方

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滨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乙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宏伟住所:上海市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

三、协议目的

1、双方已就加强基础技术合作、共同提升医保领域服务能力和商业保险专业化管理服务能力及共同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务等开展深入的战略合作,双方已于2020年10月16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双方已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乙方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甲方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

3、为将原协议中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内容进一步明确,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等事项作出补充约定,并签署本补充协议。

四、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继续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双方同意对原协议第7.3条作出修改,明确维持并不额外地向乙方董事会提名三名非独立董事,原协议第7.3条不再适用,并修改如下:

7.3 当万达信息董事会、监事会因换届需要选举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时,或者7.1条所述的中国人寿提名的3名非独立董事以及1名监事出现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职的情况时,甲方依据《公司法》和乙方《公司章程》规定,继续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以维持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达到3名(并不额外提名新增非独立董事),维持甲方提名的监事人数达到1名(并不额外提名新增监事)。前述提名人选经乙方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成为董事或监事的情况下,将利用丰富的公司治理方法和市场经验,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和监事权利,参与公司治理,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二条 生效及其他

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备查文件

1、《关于<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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