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具有相关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的需要;公司聘任四川华信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林志伟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