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康永红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康永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元勤辉先生、张帆先生、陈耀武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元勤辉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张帆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陈耀武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本人的同意。
2、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元勤辉先生、薛守兵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元勤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薛守兵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人员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本行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侃仁 李宗义 罗 臻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