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资产出售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签订资产出售协议,涉及的标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交易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资产出售是基于当前公司战略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情况所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签订资产出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价格溢价或价格折扣的现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议案的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朱红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