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全资子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参照阳光新能源截至2020年11月30日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宝山 顾 光 李明发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