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下列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拟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为公司及阳光新能源的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宝山 顾光 李明发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