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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中国建筑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股票代码:601668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1年1月15日

目录

会议须知 ...... 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3议案一: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5

议案二: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议案 ...... 9

议案三: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 13

议案四: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 36

会议须知

为确保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本次会议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公司特将本次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本次会议的各项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在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准时到达会场,办理签到手续并参加会议。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等)及相关授权文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除依法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四、公司股东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本次会议的正常秩序。如股东要求在大会上发言,应根据大会安排有序发言。股东发言应言简意赅,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直接相关。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五、现场投票过程中股东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安排,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本次会议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六、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公司建议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

2021年

日(星期五),14:00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8层2816

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21年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

日9:15-15:00。主持人:周乃翔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股份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审议并讨论下列议案:

1.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议案;3.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4.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四、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五、推选监票人

六、监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票

七、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现场会议结束。待网络投票结果产生后,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议案一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适应公司“一创五强”战略目标的发展和管理要求,加强董事会规范运作,充分保障独立董事履职和发挥决策作用。公司拟在2013年制定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制度的修订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相继修订出台。2018年9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证监会相继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也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结构到内容均有较大幅度调整。

2.董事会规范运作的业务需要。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商业模式的创新,为有效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助力提高公司新发展格局下的战略管控能力,建立健全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的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公司实际运行中的新需求、新要求,为公司“一创五强”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拟修订公司2013年制定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最新的的监管要求,参考其他上市公司通行做法,进一步保障独立董事履职需求。通过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梳理,本次修订按照简便易读、重点突出的原则,进行了结构上的调整和完善。本次修订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层面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层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层面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9.《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10.《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主要修订类型

1.规范名称。根据公司企划部关于制度体系的统一名称规范,结合公司治理治理制度体系的层级架构,如已修订实施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拟规范和优化制度名称,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更名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2.补充完善。第4章第4.3条,增加了“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的表述。对第

章“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对发表意见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完善。对第2章第2.1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补充了独立董事应当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参加独立董事有关培训等内容。

3.规范表述。规范调整与现行监管要求的表述存在差异的有关内容。如第2章第

2.2

条,调整“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并按照监管要求相应规范完善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有关情形。第

章,将“独立董事的产生”规范表述为“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并相应规范补充了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有关工作流程。

4.查缺补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补充增加制度中有所缺失的内容。如:增加第

章第

1.2

条“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第

章第

4.2

条“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7章“独立董事的培训”等条款内容。

5.条文删减。对第

章第

5.8

条“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还应履行下列职责”,由于已在《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体现相关职责,避免在多处规则中重复表述,因而在制度中予以删除。

6.序号调整。调整因条款增减而产生的条款序号变化,共有13处序号进行了调整。

综上,本次修订共增加

个条款、调整

个条款所属章节、修订

个条款、删减

个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由原来的

章、

条调整为

章、44条。

(二)修订后的制度框架修订后的制度框架简要如下:

1.总则。制订目标、制订依据、主要应对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等。2.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独立性要求。

3.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4.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的职责、职权。

5.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及年报工作规程。关于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发表意见的种类、以及独立董事在年报审计工作中的流程及相关权责。

6.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工作支撑条件和运行保障机制。

7.独立董事的培训。独立董事应当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8.附则。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未尽事宜的处理、审议程序及解释权归属。

上述议案已经中建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20年)(修订版)

附件: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

则(2007年12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1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4月22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修订2013年4月修订)

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规范,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1.2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为防止公司独立董事发生潜在履职风险,本规则意在规范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体系,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规范合理。

任职资格

2.12.1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2.1.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1.2(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2.1.3(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则;

2.1.4(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1.5(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1.6(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22.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2.2.1(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2.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2.2.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2.4(4)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2.2.5(5)为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2.2.6(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2.7(7)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人员。

2.2.8(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

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2.32.3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其中至少包括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42.4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

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3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提名、选举和更换产生

3.13.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23.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33.3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原则上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年。

3.43.4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3.53.5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公

司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并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3.63.6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规则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3.73.7除出现本规则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第

2.2

条的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3.7.1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3.7.2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全体董事会成员人数的1/3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83.8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4独立董事的职责

4.14.1公司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则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赋予的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24.2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4.34.3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4.44.4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4.54.5独立董事应对其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严防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64.6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4.6.1(1)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之标准应参照《中国建筑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项下之规定执行)(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董事会作出决议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4.6.2(2)对公司现金分红具体实施方案中公司现金分红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发表明确意见;

4.6.3(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4.6.4(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6.5(

)提议召开董事会;

4.6.6(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4.6.7(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4.6.8(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特别职权。

4.7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5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及年报工作规程

5.15.1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5.1.1(1)提名、任免董事;

5.1.2(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5.1.3(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5.1.4(

)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之标准应参照《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项下之规定执行)事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1.5(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

况;

5.1.6(6)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时,独立董事应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

5.1.7(7)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

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的收购或取得控制权发表意见;

5.1.8(

)对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1.9(9)公司拟将超过当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

5.1.10(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5.1.11(11)年度内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5.1.12(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5.25.2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5.35.3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与权力,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5.45.4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管理层全面汇报公司该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上述事项应有书

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5.55.5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与审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以确保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与公司管理层和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他财务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公司财务与审计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回复。

5.65.6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分析所发现问题的成因、判断问题的风险、寻求解决方案。

5.75.7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意见应形成书面

沟通记录。书面沟通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并报北京证监局备案。

5.8

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2)独立董事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与审计委员会其他董事充分审议后,形成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与审计委员会其他董事充分审议后,形成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

(3)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其他董事共同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表决,在审计委员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其他董事充分审议,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5.7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85.9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5.9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保留意

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10独立董事应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严防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5.10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会同相关

部门,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适时组织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条件

6.16.1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房间、办公通讯设备、工作人员,以及提供公司相关资料和信息。

6.26.2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6.36.3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充分或论证不充分的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年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

6.46.4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6.56.5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6.66.6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6.76.7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的培训

7.17.1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资格培训。

7.27.2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后续培训。

附则其他

8.1本规则制度未作规定或说明的,参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或解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此后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权的有关规定视为本规则的一部分,适用于公司。

8.2

如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8.28.3本规则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3本规则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二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股票回购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票计划》)《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股票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议案应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票回购议案具体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

根据《第二期股票计划》第十七条和《第三期股票计划》第十七条,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合格或以上,其中:

1.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能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根据《第二期股票计划》第三十一条和《第三期股票计划》第三十一条,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锁,尚未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锁。

根据《第二期股票计划》第三十二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

2.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将其解雇或激励对象与公司

达成协议离职时;

3.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时;

4.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再属于本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时;

5.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锁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根据《第三期股票计划》第三十二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根据本计划规定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得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

2.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4.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根据本计划规定按照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其所持剩余20%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的;

5.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二期股票计划》第三十七条和《第三期股票计划》第三十七条,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上述未列明之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截至目前,共有156名激励对象(其中37名激励对象同时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和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按上述规定应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866元/股。2018年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和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下简称“除权”)事项,根据《第二期股票计划》规定,授予价格由

4.866元/股调整为

3.47571元/股,且不计利息,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数量相应调整。

根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结果公告》,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68元/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6.7万股(除权前为

290.5万股),占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6,418.2万股(除权前为26,013万股)的比例为1.12%,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97%。本次回购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4.4万股,占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9,991万股的比例为

1.2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177%。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39,951,522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股票回购后,公司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回购股票予以注销,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会发生相应的调减,但鉴于注销股份数量占比较小,因此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造成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以上议案已经过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由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涉及的销售、采购、商业保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物业租赁以及其他业务产生的关联交易。

二、日常关联交易遵循的原则

1.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3.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及共赢原则。

4.书面协议原则。

5.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6.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和报告。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中建集团签订2020年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项下各类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预计发生金额及1-10月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销售业务预算25亿元,1-10月实际发生9.6亿元。

2.采购业务预算30亿元,1-10月实际发生25.3亿元。

3.商业保理业务(不含中建财务公司提供的商业保理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5亿元,保理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0.4亿元;1-10月实际最高余额149万元,保理利息及服务费4万元。

4.融资租赁服务业务(不含中建财务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3亿元,租赁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0.25亿元;1-10月实际未发生该类交易。

5.物业租赁业务预算2亿元,1-10月实际发生0.2亿元。

6.其他业务不超过6亿元,1-10月实际发生0.6亿元。

四、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为持续做好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管理,满足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建议就公司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涉及的销售、采购、商业保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物业租赁以及其他业务产生的关联交易签署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业务规模和类型建议如下:

在协议服务期内,公司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涉及的销售业务不超过31亿元;采购业务不超过92亿元;商业保理业务(不含财务公司提供的商业保理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5亿元,保理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0.3亿元;融资租赁服务业务(不含财务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2亿元,租赁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0.1亿元;物业租赁不超过2亿元;其他日常关联交易业务不超过6亿元(资金拆借利息3.5亿元、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0.5亿元、其他2.0亿元)。

以上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预案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预案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由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涉及的销售、采购、商业保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物业租赁以及其他业务产生的关联交易。

二、日常关联交易遵循的原则

1.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3.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及共赢原则。

4.书面协议原则。

5.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6.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和报告。

三、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中建集团签订2020年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项下各类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预计发生金额及1-10月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人民币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2020年预计发生金额2020年实际发生金额(截至2020年10月31日)
关联销售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59.6
中建泰兴水务有限公司
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
成都中建岷江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中建鼎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水务丰宁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
关联采购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025.3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福建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河南有限公司
其他
商业保理服务中建集团及其子企业最高余额:5利息及服务费:0.4最高余额:0.01利息及服务费:0.0004
融资租赁服务中建集团及其子企业最高余额:3利息及服务费:0.25最高余额:0利息及服务费:0
物业租赁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
北京红德物资有限公司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兰州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七局(郑州)实业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
成都中建岷江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福建有限公司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其他
其他业务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60.6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郑州)实业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
成都中建岷江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二)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拟与中建集团就中国建筑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涉及的销售、采购、商业保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物业租赁以及其他业务产生的关联交易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在发生金额未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情形下,可以按照《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规定开展协议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其中,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如下:

在协议服务期内,公司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涉及的销售业务不超过

亿元;采购业务不超过

亿元;商业保理业务(不含财务公司提供的商业保理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

亿元,保理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

0.3

亿元;融资租赁服务业务(不含财务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

亿元,融资租赁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

0.1

亿元;物业租赁不超过

亿元;其他日常关联交易业务不超过

亿元(资金拆借利息

3.5

亿元、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0.5

亿元、其他

2.0

亿元)。

单位:亿元人民币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2021年预计发生金额
关联销售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31
中建泰兴水务有限公司
溧阳中建水务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
成都中建岷江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

关联采购

关联采购北京红德物资有限公司92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成都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福建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其他
商业保理服务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最高余额:5利息及服务费:0.3
融资租赁服务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最高余额:2利息及服务费:0.1
物业租赁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
北京红德物资有限公司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兰州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
其他
其他业务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6
北京建中实拓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培训中心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
成都中建岷江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中建铝新材料有限公司
其他

(三)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增长原因关联销售预计比上年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与中建水务合作的业务增长。中建水务业务范围涵盖水环境综合治理、村镇污水治理、海绵城市、市政给排水等

多个领域。从成立至今与公司工程局合作过多个PPP项目、EPC项目以及EPC+O项目。

关联采购预计比上年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与中建电商合作的业务增长。中建电商整合供应商资源,为公司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非大宗物资在线采购服务,极大地节约采购人员精力。同时,有效降低公司整体零星物资采购成本,助力公司降本增效。

四、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建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周乃翔,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承担国内外土木和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咨询;房地产经营;装饰工程;雕塑壁画业务;承担国家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承包境内的外资工程,在海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利用外方资源、资金和技术在境内开展劳务合作,国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出口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业管理等。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建集团经审计的资产总额2.05万亿元,净资产4,981亿元,营业收入1.42万亿元,净利润634亿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建集团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2年6月11日发文成立,原国家行政管理局于1983年3月25日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颁发营业证书。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截至目前,中建集团持有公司约56.31%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3.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中建集团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大风险发生;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履约能力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履行正常。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交易内容

(1)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公司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为其提供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等产生的交易;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销售固定资产、物资材料等产生的交易;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出租机械设备产生的交易;

(2)采购业务,主要包括: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发包工程项目,接受其提供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等产生的交易;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采购固定资产、物资材料等产生的交易;公司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租入机械设备产生的交易;

(3)商业保理服务,主要是公司(不含财务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保理服务产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保理(无追索权或有追索权)、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形式;

(4)融资租赁服务,主要是公司(不含财务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产生的交易,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售后回租业务等;

(5)物业租赁,主要是公司和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签订物业租赁协议,向其出租或租用其物业产生的交易;

(6)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公司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借用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资金产生的利息费用;公司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产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双方之间发生的除上述业务外产生的关联交易。

2.交易原则

(1)双方根据自身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相互为对方提供本企业经营许可范围内法律允许的各项日常生产经营相关业务服务;

(2)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双方均有权自主选择其他公司开展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

(3)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协议内容。

3.定价原则

(1)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物业租赁、其他业务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2)商业保理服务

公司(不含财务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商业保理服务,其价格由公司提出报价,并经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参考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型保理服务的报价,同时考虑相关因素后与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协商确定。

(3)融资租赁服务

公司(不含财务公司)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均采用市场化的公允定价原则,参考市场同类机构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协议的生效及协议期限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自以下条件均满足时生效:(1)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司公章;(2)中建集团就协议的签订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协议。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对应的服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六、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不可避免的,对公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别与关联方签定具体合同。

附件:《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二〇二一年月日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甲方: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周乃翔。乙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甲方为乙方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周乃翔。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协议所指甲方包括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但不包括乙方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定义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本协议所指乙方包括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

鉴于:

.甲方为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国有企业。

.乙方为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甲方为其控股股东。3.为满足甲、乙双方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双方在各自经营许可范围内将产生必要的销售、采购、商业保理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物业租赁及其他日常交易,乙方作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甲方与乙方的交易事项构成乙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双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共同签署本协议,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根据自身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相互为对方提供本企业经营许可范围内法律允许的各项日常生产经营相关业务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乙双方均有权自主选择其他公司开展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交易类型及范围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销售业务,主要包括:乙方从甲方承包工程项目,为甲方提供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等产生的交易;乙方向甲方销售固定资产、物资材料等产生的交易;乙方向甲方出租机械设备产生的交易。

.采购业务,主要包括:乙方向甲方发包工程项目,接受甲方提供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等产生的交易;乙方向甲方采购固定资产、物资材料等产生的交易;乙方从甲方租入机械设备产生的交易。

.商业保理服务,主要是乙方向甲方提供保理服务产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保理(无追索权或有追索权)、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形式。

.融资租赁服务,主要是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产生的交易,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售后回租业务等。

.物业租赁,主要是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物业租赁协议,乙方向甲方出租或租用甲方物业产生的交易。

.其他业务,主要包括:乙方与甲方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借用甲方资金产生的利息费用;甲方与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产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除上述业务外产生的关联交易。

三、定价原则甲、乙双方同意,双方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应遵循以下定价原则:

1.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物业租赁、其他业务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2.商业保理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业保理服务,其价格由乙方提出报价,并经甲方参考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型保理服务的报价,同时考虑相关因素后与甲方协商确定。

3.融资租赁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均采用市场化的公允定价原则,参考市场同类机构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总金额

甲、乙双方同意,出于日常关联交易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基于上述定价原则,双方预计本协议项下各类日常交易涉及的总金额如下:

.销售业务: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的销售业务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

.采购业务: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的采购业务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

.商业保理服务: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业保理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保理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

0.3

亿元;

.融资租赁服务: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租赁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人民币

0.1

亿元;

.物业租赁: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的物业租赁业务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

6.其他业务: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其他日常关联交易业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

五、付款安排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因日常关联交易发生的交易费用需根据实际情况按提供服务的进度,或按年度或季度或月度以现金等形式支付。

六、服务期限

本协议对应的服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七、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4)甲方已获得其相关参控股子公司的授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有约束力;

(5)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6)甲方承诺根据本协议的原则与乙方进行价格公允的关联交易,不进行任何可能影响乙方独立性的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任何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情况。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乙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4)乙方已获得其相关参控股子公司的授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及其相关参控股子公司有约束力;

(5)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八、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十、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1)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司公章。

(2)甲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十一、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2.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3.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不可抗力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十三、其他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2.如本协议和具体协议的内容不一致的,在不违反本协议所述的原则的情况下,以具体协议的内容为准。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签署页)

甲方: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拟与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所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程序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春锦余海龙贾谌郑昌泓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对《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已构成关联交易。

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并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且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

3、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我们同意将《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春锦余海龙贾谌郑昌泓

议案四

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

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充分发挥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建财务公司”)资金集中平台的作用,进一步支持中建股份及中建财务公司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为股东创造更大回报,根据市场惯例及公司过往关联交易安排,现建议由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非上市部分的子企业(以下简称“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等相关金融服务。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前次《中建集团与中建财务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简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预计和执行情况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期内,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在中建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200亿元;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涉及其他金融服务向中建财务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不超过3亿元。2020年1-10月实际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为76亿元,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存款服务利率;每日贷款余额为57亿元,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贷款服务的利率,未发生其他金融服务费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均未超出协议范围。

前次《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完成情况表单位:亿元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2020年预计发生金额2020年1-10月实际发生金额实际完成与预算差异较大原因
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20076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实际业务发生量未达到预期规模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2020年预计发生金额2020年1-10月实际发生金额实际完成与预算差异较大原因
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57符合协议约定
其他金融服务30/

二、本次预计《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1.交易内容

(1)存款服务,指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在中建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中建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贷款服务,指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建财务公司根据中建集团经营和发展需要,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

(3)其他金融服务,指中建财务公司将按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保理;办理融资租赁;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等。

2.交易限额

在协议服务期内,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于中建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200亿元,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3亿元。

本次《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明细表单位:亿元

关联交易类别2021年预计发生金额2020年1-10月实际发生金额本次预算与上年实际完成差异较大原因
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20076基于公司发展与加强资金集中、贷款集中的管理需求预计
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57根据每日最高存款余额情况预计,且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
其他金融服务30/

3.交易原则

(1)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中建财务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建财务公司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3)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协议。

4.定价原则

(1)存款服务

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在中建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同时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2)贷款服务

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向中建财务公司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其他金融服务

中建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该类型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且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费用。

5.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协议自双方签署、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协议的服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建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周乃翔,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承担国内外土木和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咨询;房地产经营;装饰工程;雕塑壁画业务;承担国家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承包境内的外资工程,在海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利用外方资源、资金和技术在境内开展劳务合作,国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出口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业管理等。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建集团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42万亿元,资产总额2.05万亿元,净资产4,981亿元,净利润634亿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目前,中建集团持有公司约56.31%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3.其他关联交易主体介绍

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中建股份持有其80%的股权,中建集团持有其20%的股权。中建财务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30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为鄢良军,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人民币。中建财务公司主要从事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股票投资除外);上述业务的本外币业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建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959亿元,净资产80亿元,营业收入21亿元,净利润5亿元。

4.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中建集团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大风险发生;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履约能力良好。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履行正常。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可以吸纳中建集团资金,有助于发挥中建财务公司资金集中平台作用,促进中建股份和中建财务公司发展,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2.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在中建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存款服务利率;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在中建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贷款服务的利率。通过将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闲置资金归集至中建财务公司,可以增加中建财务公司资金周转能力和贷款规模,并获得净利息增加效益,为股东创造更大回报。

3.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

4.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于过渡期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在发生金额未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情形下,可以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要求开展协议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六、建议

考虑到中建集团是中建财务公司的股东之一,中建财务公司通过吸收中建集团存款和发放贷款,可以增加中建财务公司资金周转能力和贷款规模并获得财务收益,从而促进中建股份和中建财务公司的业务发展,因此建议同意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中建集团是中建股份的控股股东,同时中建股份和中建集团均是中建财务公司的股东。根据上市规则,中建集团与中建财务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需要履行中建股份的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程序。若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则在协议签署后按照上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中建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5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甲方: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周乃翔。乙方: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甲方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鄢良军。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国有企业,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分散融资风险,拟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协议所指甲方包括甲方及其所属子公司,但不包括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定义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乙方为2010年11月,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具备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资质和实力,愿意与甲方合作,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3.甲方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乙方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鉴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根据该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甲方与乙方的交易事项构成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共同签署本协议,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同时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将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应还乙方的贷款进行抵销。

2.贷款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贷款服务;

(2)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归还贷款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将甲方应还乙方的贷款与甲方在乙方的存款进行抵销。

3.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保理;办理融资租赁;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等。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甲方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该类型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且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费用。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于乙方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确定交易上限的基准:

甲方2017年至2019年经审计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05万亿元、1.20万亿元、1.42万亿元,在甲方主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预计未来三年收入将保持增长,并带来资金结算量的快速增长。为适应甲方资金管理的需要,未来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将较以前年度大幅增加。因此,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将甲方于乙方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的上限确定为人民币200亿元(2021年度)。

(2)贷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自乙方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

(3)其他金融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第二条“服务内容”项下第3款(1)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2021年度)。

四、双方的承诺

(一)甲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二)乙方的承诺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为其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七、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1)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章。

(2)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本协议的服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

2.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3.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8
4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签署页)

甲方: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中建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独立董事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1、我们于会前收到《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资料详实,有助于董事会作出理性科学的决策。

、通过对议案的初步审阅,我们认为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构成关联交易。

3、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春锦余海龙贾谌郑昌泓

独立董事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构成关联交易。

2、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所涉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法、公允。上述交易不会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中小股东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春锦余海龙贾谌郑昌泓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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