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本次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增加的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皆为日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的协同效应,促进公司发展。预计增加的部分关联交易是在遵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原则,依据原约定的定价政策、结算方式等条款的基础上进行的,是预计内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延续和新增,协议约定的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未发生变更,交易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未导致资金占用和公司利益损失,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项议案表示同意。上述关联交易预计增加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265,218,971.28元。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4.同意使用募集资金265,218,971.28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