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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澳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结合公司推出的股份回购方案及公司客观情况,在全面梳理公司章程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邮件等;通知时限为:提前3天通知。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邮件等;通知时限为:提前3天通知。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相关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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