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新泰钢铁本次向农银投资转让其所持富安新材2%股权主要是为了优化其债务结构,本公司放弃对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不改变本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议案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常青林 孙水泉 邓蜀平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