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20-102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所处地位:原告、被告
? 新增诉讼涉案金额:3,697.03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增涉诉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已披露诉讼案件《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尚未到履行期限,因此暂时无法确定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民初2940号《传票》、(2020)黑01民初2534号《应诉通知书》、(2020)黑01民初2493号《应诉通知书》、(2020)黑01民初510号及(2020)黑01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20)黑01民初2940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大高新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年公寓”)
2、案件基本情况
1996年7月工大高新与北京发亚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亚公司”)签订了《楼宇及土地转让协议》,购买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的房
屋及土地使用权。协议签署后,工大高新支付了转让款,发亚公司将房屋及土地交付给了工大高新。2005年11月,原告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的房地产无偿提供给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的子公司即被告使用,并出具了《房产使用证明》。
为维护公司利益,原告于2020年3月向被告送达了《关于收回巡船胡同16号房产及追索房产使用费用的函》,要求其停止使用该资产,并按市场公允价格支付使用费。2020年6月,被告已将该房地产交回公司,但关于协商补偿无偿使用期间费用事宜原告与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了诉讼追诉期内房屋收回前三年的使用费为550.03万元,该550.03万元房屋使用费为被告这三年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工大高新就此事宜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确认《房产使用证明》无效;
(2)被告返还无偿使用哈尔滨市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不当得利550.03万元;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2020)黑01民初2534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瞬赐”)被告一:工大高新被告二: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6日,被告一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向被告二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0月30日,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了登记。次日,被告二向原告质押背书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了登记,上述汇票已到期。近日深圳瞬赐因票据纠纷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依法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金额共计人
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418,673.62元(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之次日起计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之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176,416.67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现暂计至起诉日2020年10月27日,暂计为人民币242,256.95元),票据金额与逾期利息暂合计人民币5,418,673.62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三)(2020)黑01民初2493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融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融信”)被告一:工大高新被告二:工大集团被告三:宁波兴远联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分别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15日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向被告二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5张,被告二于同日向被告三转让背书上述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后,被告三向原告质押背书上述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了登记。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8日、2018年l1月13日、2018年11月15日,票据总金额为人民币2,647万元,上述汇票已到期。近日长融信因票据纠纷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依法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6,4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2,166,941.23元(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之次日起计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自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之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一年期LPR计算,现暂计至起诉日2020年10月21日)票据金额、逾期利息暂合计人民币28,636,941.2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20)黑01民初510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国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装饰”)被告: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博物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位于哈尔滨市红旗大街与黄河路交汇处的红博二期商场精装修工程(12、13标段)进行施工,2016年1月10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增加了施工范围。全部工程于2016年8月10日前移交给被告使用。2020年4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国脉装饰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哈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红博物产于2021年2月19日前给付原告国脉装饰工程款28,089,992.23元;
(2)案件受理费206,979.64元,减半收取103,489.82元,由原告国脉装饰负担13,489.82元,由被告红博物产负担9万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2020)黑01民初521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新众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众恒公司”)
被告:哈尔滨千年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科技公司”)
被告:红博物产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9月1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与千年科技公司签订红博会展购物公园弱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9月1日,千年科技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将上述案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2014年5月2日,红博商贸城与红博物产签订《红博会展购物公园弱电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原发包人红博商贸城变更为现发包人红博物产,竣工日期由原2013年11月30日变更为2015年5月31日。2015年11月10日前案涉工程交付使用。2020年5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众恒公司向哈中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哈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千年科技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前给付原告新众恒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及利息45万元;
(2)被告红博物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83,769.46元,减半收取41,884.73元,由原告新众恒公司负担2万元,由被告千年科技公司、红博物产负担21,884.73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述已披露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7月24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增涉诉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已披露诉讼案件《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尚未到履行期限,因此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