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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层面的经营考核业绩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1名激励对象所持共6,359,97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孙叔宝____________

王 韧____________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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