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议案》(凯迪集团【2020】71号)的文件,同日,公司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紧急通知。
2、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表决的监事3人。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金星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表决情况
1-1、审议未通过《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来文<关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中“提议王大树为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0票, 反对3票,弃权0票。
监事许金星、职工监事金天、职工监事宋明楠投反对票,反对理由: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规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充分披露相关详细资料。而贵司所提名的监事,无上述相关详细资料,不符合上述规定。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确定监事候选人名单。”之规定,监事会需对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是否具有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审查。而根据阳光凯迪集团提供的现有资料,本人无法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进而无法确定监事候选人名单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
1-2、审议未通过《关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来文<关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中“提议罢免监事许金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0票, 反对2票,弃权0票。其中:监事许金星回避表决。
职工监事金天、职工监事宋明楠投反对票,反对理由:2020年12月10日,为落实湖北证监局《关于辖区上市公司开展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全面自查及限期整改工作的通知》(鄂证监公司字【2020】52号)的文件精神,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要求公司经营层对相关方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进行清查,责令相关方向公司返还占用资金,通过发函等方式向相关方追索,包括进一步采取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监事会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的决定予以理解和支持。公告发布后,公司向阳光凯迪集团发送了《关于立即向公司返还占用资金的函》,要求阳光凯迪集团限期向公司返还占用的资金,否则将采取一切合法之手段依法维权。阳光凯迪集团收函未向公司回复,反而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了罢免监事的提案。鉴于此,本人认为,在董事会形成决议要求贵司返还占用资金后,阳光凯迪集团为避免被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从维护自身不法利益出发,滥用股东权利要求更换现任监事,以抗拒公司可能采取的维权行为。其结果
必将导致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严重受损。阳光凯迪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等有关规定,故本人对阳光凯迪集团的该项提案予以反对。
说明:第二部分中提到的“阳光凯迪集团、贵司”均指“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