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7 证券简称:京华激光 公告编号:2020-033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22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6.04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6,539.1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386.79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152.33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17]4926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5万吨精准定位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建设项目 | 16,548.00 | 16,774.41 |
2 | 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360.00 | 1,474.89 |
3 | 珠海市瑞明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 | 14,045.10 | 13,186.75 |
合计 | 33,953.10 | 31,436.05 |
二、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变更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部分投资的实施地点,除此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更前: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路 1 号地块的部分用地
本次变更后: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路 1 号地块的部分用地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1588弄568号801室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提高研发中心的创意、设计能力,吸引高端设计创意人才加盟研发中心,公司计划依托上海大都市的人才优势,在上海市区设立一个设计创意中心,将防伪材料的创意设计与防伪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有机结合在一起。公司计划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1588弄568号设立一个创意中心,充分利用上海的人才优势,为研发中心提供前瞻性的研发方向。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实施地点的变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募投项目更好的产生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20年12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部分投资的实施地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有助于募投项目获得更好的收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京华激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相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产生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浙商证券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