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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京华激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2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04元,共计募集资金36,539.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3,152.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0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7]492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0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5万吨精准定位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建设项目16,548.0016,774.41
2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360.001,474.89
3珠海市瑞明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14,045.1013,186.75
合 计33,953.1031,436.05

四、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变更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除此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更前: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路1号地块的部分用地

本次变更后: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路1号地块的部分用地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1588弄568号801室。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提高研发中心的创意、设计能力,吸引高端设计创意人才加盟,公司计划依托上海大都市的人才优势,在上海市区设立一个设计创意中心,将防伪材料的创意设计与防伪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有机结合在一起。公司计划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1588弄568号设立一个创意中心,充分利用上海的人才优势,为研发中心提供前瞻性的研发方向。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实施地点的变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募投项目更好的产生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20年12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京华激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相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产生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浙商证券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小丽洪 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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