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借款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外借款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该次借款提供无偿担保,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拓展了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本次借款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外借款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担保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