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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9

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0-087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A栋北区3楼大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浩先生

6.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

告已于2020年12月11日公告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28,788,5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64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92,924,4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93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35,864,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0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40,284,9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6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4,420,9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35,864,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066%。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122,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0%;反对64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8%;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19,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475%;反对6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58%;弃权1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7%。

议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074,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77%;反对6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6%;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70,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66%;反对66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448%;弃权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

议案3.00 《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756,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3636%;反对8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69%;弃权5,215,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53,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272%;反对8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68%;弃权5,215,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460%。

上述第2条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江琪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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