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信息披露原则。除强制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布相关信息,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三) 保密性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公司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并避免和防止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四)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公司的全体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
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五)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六)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活动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八) 统一性原则。公司应确定统一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
(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的运作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发展前景等各方面情况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公司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汇集整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 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沟通;
(四) 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 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公布投资者咨询电话及开设投资者咨询邮箱;对网上披露的公司信息及时更新,方便投资者查询;对于投资者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六)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 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 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 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十一) 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十二) 做好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十四) 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五)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等;
(十六)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七)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的接待和推广
第十九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现场会议(包括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现场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传真和电子邮件;
(六) 邮寄资料;
(七)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公司网站;
(十一) 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方式。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查验身份,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附件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公司应依据相关对象所签署承诺书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责任,并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据《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重要新产品研发的信息保密工作,并按照分阶段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的完整环节及预计周期、目前所处的环节及尚需完成的环节,后续研发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及预计投产时间,新产品上市前所需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情况,对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情况。公司应当同时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新产品无法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风险等、新产品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
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及未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包括声誉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包括声誉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2月29日
附件一:
调研承诺书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贵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未经许可不与贵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本人/单位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获取的贵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本人/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本人/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推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依据的资料;
5、本人/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时,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贵司,并保证相关内容的客观真实;
6、本人/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7、本承诺仅限本人/单位对贵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8、经本单位书面授权的个人到贵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单位行为,该等人士已与本单位(或研究机构)签署有效的保密协议,本次调研活动所获取的信息受该保密协议的约束。(注: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署(单位应加盖公章):
姓名: 所在单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