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0-09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肖亮先生、陈遂佰先生、陈遂仲先生及肖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2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于2020年12月29日收到股东肖亮先生、陈遂佰先生、陈遂仲先生及肖明先生(以上四人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997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为15,2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股份变动情况的情况
股东肖亮先生、陈遂佰先生、陈遂仲先生及肖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交易方式 | 交易期间 | 交易均价 | 交易数量 |
(元/股) | ||||
肖亮 | 大宗交易(卖出) | 2020年12月29日 | 5.10 | 548,000 |
2、本次转让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肖亮 | 无限售条件股 | 5,137,216 | 1.69% | 无限售条件股 | 4,589,216 | 1.51% |
陈遂仲 | 有限售条件股 | 5,545,054 | 1.82% | 有限售条件股 | 5,545,054 | 1.82% |
陈遂佰 | 无限售条件股 | 2,826,227 | 0.93% | 无限售条件股 | 2,826,227 | 0.93% |
肖明 | 无限售条件股 | 2,263,503 | 0.74% | 无限售条件股 | 2,263,503 | 0.74% |
合计 | 15,772,000 | 5.18% | 15,224,000 | 5.00% |
注:
1、本公告中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或差尾数不符均为保留小数位数的原因造成。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为15,2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5%,上述表格四舍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为5.00%。
2、本次变动后持股比例按信息披露义务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最新持股比例计算。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已完成股份限售承诺及业绩补偿承诺,所持股份于2020年6月1日全部解除限售,同时陈遂仲先生因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所持股份被全部锁定。
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1、陈遂仲、陈遂佰及肖明三人在公司收购长沙聚丰过程中做出以下承诺:
“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分期解锁,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以下规则分期解锁:
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公告后且长沙聚丰完成业绩承诺或本人完成补偿义务的,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解锁本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的30%;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公告后且长沙聚丰完成业绩承诺或本人完成补偿义务的,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后解锁本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的30%;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公告后且长沙聚丰完成业绩承诺或本人完成补偿义务的,则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解锁本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股份总额的40%。
如本次交易因本人涉嫌本人及长沙聚丰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将不转让上述股份。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
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2、肖亮在在公司收购武汉飞游过程中做出以下承诺:
“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以及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或转让前述股份对应的收益权。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及武汉飞游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上述股份。”
3、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与奖励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1)长沙聚丰业绩承诺期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陈遂仲、陈遂佰、肖明作为长沙聚丰业绩承诺人承诺:长沙聚丰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900万元、3,770万元、4,900万元及4,950万元。即,截止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累计承诺净利润分别为2,900万元、6,670万元、11,570万元及16,520万元。若长沙聚丰实现的净利润在2016年年底、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及2019年年底累计分别低于2900万元、6670万元、11570万元、16520万元时,应向公司承担补偿义务;
(2)武汉飞游业绩承诺期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肖亮作为武汉飞游业绩承诺人承诺:武汉飞游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80.00万元、3,090.00万元、4,020.00万元及4,050.00万元。即,截止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累计承诺净利润分别为2,380.00万元、5,470.00万元、9,490.00万元、13,540.00万元。若武汉飞游实现的净利润在2016年年底、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及2019年年底累计分别低于2,380.00万元、5,470.00万元、9,490.00万元、13,540.00万元时,应向公司承担补偿义务。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长沙聚丰及武汉飞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陈遂仲、陈遂佰、肖明、肖亮已完成2016年—2019年的累计业绩承诺,不需要向恒大高新承担补偿义务。
4、陈遂仲、陈遂佰、肖明及肖亮四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并已按相关要求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为15,2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