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可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授权额度内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二、关于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发展,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自董事会批准后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8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68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026,090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