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0-124债券代码:123074 债券简称:隆利转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26,09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85%。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事项任需办理相关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1,026,09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85%)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0日以邮件及公告栏的方式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12月9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2月10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0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刘美霞、黎材杰、王江平、王建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59,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0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以2020年9月14日为授予日,以12.63元/股的价格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84.91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回购注销查显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15,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期满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0日,上市日为2020年1月3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1年1月2日期满。
三、关于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1、根据激励计划,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序号 |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要求: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 公司2018年与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550,229,841.39元、1,701,423,451.80元,2019年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长9.75%,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个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序号 |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73名:(1)68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等级均为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股限制性股票。 | |||||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公司及68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故公司可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该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1,026,09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四、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26,09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85%。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激励对象 | 职位 | 2019年度激励计划项下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
李燕 | 副总经理、董事 | 300,000 | 90,000 | 0.07% |
庄世强 | 副总经理、董事 | 300,000 | 90,000 | 0.07% |
刘俊丽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00,000 | 90,000 | 0.07%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65人) | 2,520,300 | 756,090 | 0.63% |
注:1、激励对象中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李燕女士、副总经理、董事庄世强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俊丽女士,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8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68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026,090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2019年度业绩、68名激励对象2019年度个人业绩均考核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合计 | 3,420,300 | 1,026,090 | 0.85% |
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为考核合格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华商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2月29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