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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华电重工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11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B座11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公司监事会主席徐磊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其余4名监事为现场表决)。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王佩林先生主持,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需报经国资委批复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处理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可以保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可以保障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

四、《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

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隐瞒等情况。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担任职务。激励对象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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