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需报经国资委批复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处理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可以保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可以保障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隐瞒等情况。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担任职务。激励对象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核心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和整体战略目标的达成。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