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已于2015年5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5年6月10日起实施,于2020
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公司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订《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与合同签订等相关的重大合同、特别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合同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采购等合同以及战略合作等协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合同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但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合同;
(二)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合作等协议;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公司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的要求予以配合。
第二章 重大合同披露内容和流程
第六条 重大合同承办部门或人员应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将合同签订等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于重大合同签署当日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办理相关文件的信息披露备案手续。(见附表)
第七条 重大合同备案文件包括:
(一)重大合同及其附件的扫描件;
(二)重大合同评审程序性文件的电子文档(如需);
(三)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八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汇总重大合同相关文件信息,编制并发布重大合同公告。
第九条 重大合同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例(如适用)等。
第十条 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第十一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当在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流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审批手续后,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重大合同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或损害合作方利益,且未达到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批准后可不予披露;达到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可不予披露。
第三章 重大合同信息披露文档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将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相关文档及刊登相关公告的报纸进行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表:
重大合同信息报告审批表
重大合同信息报告审批表 | ||
日期: 年 月 日 | ||
合同名称 | ||
合同相对方 | ||
合同标的、价款等主要内容及相关事项说明 | ||
附件: | ||
重大合同信息提供部门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
重大合同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 | ||
相关部门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
相关部门负责人: |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 ||
经办人: | 审核人: | 证券事务代表: |
董事会秘书: | ||
备注: 1.应于重大合同签署当日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办理相关文件的信息披露备案手续; 2.应提供的重大合同备案文件包括: (1)重大合同及其附件的扫描件; (2)重大合同评审程序性文件的电子文档(如需); (3)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