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构成关联交易。
2、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所涉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法、公允。上述交易不会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中小股东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 谌 郑昌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