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0-83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及2020年4月1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2020年度公司合并范围内各下属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0年度为相关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合并范围内各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2020年度担保的总额度累计不超过14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下属公司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中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门新会支行”)申请贷款,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鼎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庆伟先生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金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江门中车 | 工行江门新会支行 | 18,000 | 2020年12月23日 | 20,000 | 38,00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1年01月20日 |
住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湾路83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雁冰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亿叁仟万元 |
经营范围 | 轨道交通车辆的空调系统、空调控制系统、网络通讯系统、风道系统、电源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厂房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773,957,080.77 | 759,212,076.11 |
负债总额 | 532,055,013.56 | 542,765,332.46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 521,083,532.83 | 518,496,236.95 |
净资产 | 241,902,067.21 | 216,446,743.65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0年1-9月(未经审计) | 2019年1-12月(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77,936,457.28 | 461,371,066.61 |
利润总额 | 25,616,477.33 | 18,026,453.94 |
净利润 | 25,455,323.56 | 18,026,453.94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顾庆伟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80,000,000.00(大写:壹亿捌仟万元正)(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责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三)担保额度:人民币180,000,000.00元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根据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六)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
项之次日起两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48,000万元人民币;实际提供对外担保金额为79,4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40.59%;除因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委托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