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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4-10-26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04年10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10人,实到5人,委托1人,许宗林、杨西安、林娣、王淑琴董事缺席。部分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与我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等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04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查封了我公司位于西安唐延路23276.8平方米土地及地上16120平方米建筑物和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74584平方米土地及地上22287.9平方米建筑物两宗房地产,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定评估后,拟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上述资产。为尽量避免上述债权人资产不因拍卖形成大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的规定,经省高院(2004)陕执一公字第19-30号复函准许,公司董事会同意在省高院的监督下,全权委托公司经营层对前述资产自行变卖,并邀请公司专家监事和独立董事代表共同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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